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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的變革
一、領事裁判權的確立及影響
(一)領事裁判權的確立
1、領事裁判權:在中國享有這種特權的國家的在華僑民,在成為民刑訴訟的被告時,中國法庭無權裁判,只能由其本國領事按照其本國法律裁判。
2、確立:
①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確立領事裁判權。
②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發展了領事裁判權。
(二)觀審制度與會審會廨——領事裁判權的延伸
1、觀審制度:中外雙方相互的權利,凡洋原華被之案件,外國官員可至中國官府觀審;反之,凡華原洋被之案件,中國官員也可至外國人的審判處觀審。
2、會審公廨:名義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內設立的審判機關,但實際上由外國人控制,是列強在華領事裁判權的擴大和延伸。
(三)領事裁判權的影響:中國喪失司法權,加深了中國社會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二、晚清司法制度的改革
(一)近代司法組織體系的確立
1、改刑部為法部,作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2、改大理寺為大理院,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
(二)訴訟審判制度的改革
大量引進西方的訴訟制度,如公開審判、陪審、辯護、迴避制度。
南京臨時政府法律制度
南京臨時政府是中國歷史上最短命的一個政權。但由於其代表的是民族資產階級的利益,其政權及其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的進步性。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一、制定背景
二、主要內容
1、總統制
2、三權分立
3、共和制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一、臨時政府的立法指導思想
1、以建立共和為宗旨
2、謀求人民幸福
3、以維護人權為第一要義
4、啟文明而速進化
二、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時代背景
1、南北議和
2、孫中山準備放權
三、《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制定和頒佈
1912年3月11日公佈
四、《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內容
1、關於國家制度:資產階級共和國。
2、關於臨時政府的組織:三權分立。
3、關於人民的權利義務:賦予人民一定的權利與自由。
4、關於經濟制度:保護私有財產和私營工商業。
5、關於領土範圍:列舉中華民國領土為22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五、《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特點
1、改總統制為責任內閣制。
2、擴大參議院權力,相對縮小臨時大總統的權力。
3、規定了嚴格的修改程式。
六、《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歷史意義及其侷限性
1、中國歷史上唯一的資產階級共和性質憲法性檔案
2、符合時代潮流
3、也有侷限性:沒有正面反帝和徹底反封建的明確規定等
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失敗的經驗教訓
立法改革
一、經濟管理方面
二、文化教育方面
三、保障民權方面
1、禁止買賣人口
2、禁止販賣華工及保護華僑
3、解除“賤民”身份
4、提倡女權
四、改革舊習俗方面
1、限期剪辮和勸禁纏足
2、嚴禁鴉片和禁止賭博
3、改變稱呼,廢止跪拜
五、整飭吏治,嚴格銓選方面
六、財政金融方面
七、行政及軍事方面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的變革
1、臨時中央審判所:最高審判機關
2、軍事司法機關
3、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
二、保障司法獨立的措施
1、實行法官考試
2、崇敬法官,排除干預
3、建立律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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