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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性質,沿用唐六典體例
(三)少數民族聚居區的立法:青海、蒙古、西藏、苗區、新疆等區域均有相應法律。
刑事法律
一、刑罰制度
1、折刑制度之規定
2、律外用刑:“發遣為奴”
二、刑法內容之特點
1、旗人刑法上的特權
2、因俗制宜的少數民族刑法
三、刑法實施與文字獄
民事經濟法律
一、賦役制度“攤丁入畝”
二、海外貿易“一口通商”
三、八旗官地明令保護
四、典權制度更為明確
行政法律
一、行政組織
二、行政官吏的管理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1、中央司法機關:新設理藩院
2、地方司法機關:
①省、府、縣、總督四級制;
②胥吏、幕友。
二、審判制度
1、秋審、朝審的提起:秋審是審來自各省的死刑監侯人犯,朝審則來自京師地區
2、秋審、朝審大典:每年陰曆八月
3、秋審、朝審的結果:情實、緩決、可矜、留養
4、評價:①加強了皇權對於司法權的控制;②目的是標榜“慎刑”;③加強了中央與地方司法的溝通,有利於立法的及時修正與執法的統一。
太平天國法律制度
1851年太平天國農民起義在廣西金田爆發,1853年太平軍定都天京,正式建立起與清王朝相對峙的農民革命政權。1864年天京陷落,標誌著太平天國的結束。立法概況
一、立法活動
二、綱領性檔案
1、《天朝田畝制度》
2、《資政新篇》
刑事法律
一、刑事法律思想
二、刑事法律內容
第三節婚姻法律
第四節經濟法律
第五節行政法律
第六節司法制度
晚清法律制度的變革
1840年鴉片戰爭使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國歷史進入近代。近代中國社會的法律制度同時還具備了兩個不同於封建法制的鮮明特徵:一是制憲成為立法重點,二是部門法的制定與劃分取代了封建“諸法合體”的模式。清末中國法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中華法系逐漸解體,外國法不斷引進中國,中國法制開始走向近代化。
制憲活動
一、預備立憲的背景與實質
(一)背景
1、清政府要苟延自己的統治
2、維新派在壯大自己的力量
3、列強要求政府變法
(二)實質
1、皇位永固
2、外患漸輕
3、內亂可餌
可見是為了借立憲之名抵制革命,挽救傾覆的清王朝,維護專制統治。
二、預備立憲的主要活動
(一)官制改革
(二)頒佈《欽定憲法大綱》
(三)設諮議局和資政院
(四)頒佈《十九信條》
修律活動
一、清末修律的背景與指導思想
1、舊法制已落後於形勢
2、修訂法律法律大臣主持這一工作:沈家本、伍廷芳
3、指導思想:中外通行
二、清末修律的主要內容
(一)刑法的修訂
1、《大清現行刑律》:過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的刑法典
(二)民法的修訂:《大清民律草案》
(三)商法的修訂:《大清商律草案》
(四)訴訟法的修訂:《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
(五)法院編制法的修訂
三、清末修律的特點、實質和影響
1、特點:①打破了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的封建舊律傳統;②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則;③改變重農抑商的傳統;④既確認和維護列強在華權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傳統。
2、實質: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質。
3、影響:開了中國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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