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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關係;④法外施刑大量存在。
民事法律
1、制定:《中華民國民法》,1929-1930年間頒行。
2、內容:①強調社會公益原則;②“契約自由”與“國家干涉”相結合的法律原則;③廢除宗法原則;④維護封建婚姻家庭制度;⑤保護地主官僚買辦階級的私有財產權及其剝削行為。
3、評價:與清末民事立法及北洋政府的民事立法本質上一脈相承。
行政法律
1、立法概況:內容多,範圍廣泛。
2、評價:起小憲法作用,強調使用戰時行政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1、普通法院:三級三審制;審檢合署制。
2、特種刑事法庭:審理特種刑事案件;依據刑事特別法;採一審終審制。
3、兼理軍法司法法院:軍事審判的擴大和補充。
二、訴訟制度
1、民事訴訟法:①採用“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則;②程式繁瑣,文字晦澀;③特定案件的法院調解制度;④一告不再理。
2、刑事訴訟法:①嚴格限制自訴權;②採用“自由心證”原則;
三、刑事審判制度:①特種刑事法庭;②秘密審判制度;③特務參與司法審判。
四、監獄法規和監獄制度
革命根據地時期人民民主政權法律制度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組織起來,以武裝的革命反對武裝的,建立起工農聯盟的人民民主政權。人民民主政權立法的四個階段以及人民民主法制的主要內容,重點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憲法性檔案、土地立法、勞動立法、婚姻立法、刑事立法及司法制度。法制不同於以往剝削階級法制之處,在解放舊中國,建立新中國的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法制與新中國法制之間的淵源關係。
立法概況
一、立法的發展階段
1、萌芽階段:中國共產黨成立後和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21-1927),開闢工人階級革命法律的先例,為後來革命根據地的法制建設提供了富貴的經驗。
2、初創階段: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27-1936),初步形成比較系統的法律體系,但由於缺少經驗,在法制建設中相應存在“左”的錯誤。
3、形成和鞏固階段:抗日戰爭時期(1937-1945),繼承和發揚工農民主政權時期法制建設的優良傳統,克服了“左”的錯誤,形成了許多新經驗,標誌著新民主主義法制已基本形成,進入日益鞏固完善的階段。
4、勝利發展階段: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即解放戰爭時期(1946-1949),人民民主政權的法制建設更為充實和完善,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法制建設,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
二、人民民主法制的基本特徵
1、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以中國共產黨的革命納和政策為靈魂。
2、反映了以工農群眾為主體的人民大眾的意志和利益。
3、貫徹人民民主專政的原則。
4、立法上具有暫時性、地方性和多渠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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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五)
剛剛回來,匆匆忙忙來更新,謝謝朋友們的高見,或者這本書寫的還有一些不足,我能夠做的事情就是在以後的日子,天天更新,用心寫好每一個章節。對我來說,用心寫好每一個章節並且完本,是重要的!朋友們,讓我們共同見證《定宋》完本吧!
清朝法律制度
清王朝立法和司法的經驗和技術都已達到成熟,但同時又反映了封建社會末期統治者的專制、殘忍和民族狹隘性。
立法概況
一、清初立法思想
1、全面繼承明朝法制
2、“首崇滿洲”基礎上的“滿漢一家”政策
3、“以刑弼教”,嚴懲思想犯罪
二、立法活動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1、《大清律集解附例》
2、《大清律集解》
3、《大清律例》
(二)行政立法:六大會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