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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權利”兩詞互相矛盾不能相容。總之,不論何人,只有失去理性,才會對他人或百姓說“我要和你們結成一紙協議,你們只能付出,我只能獲利。只要我願意,我就可以-你們也只能-保持它。”--------【原注1】比世上任何民族都知道並尊重戰爭權利的羅馬人在這一點上非常顧忌,其公民如果不公開向敵人挑戰並指名點姓地挑戰某一個敵人,就不被允許做為志願者。當小Cato第一次參戰所在的兵團在Popilius手下重新組建時,老Cato寫信給Popilius說,如果他還希望自己的兒子仍然服役,他就必須對他重新進行軍事宣誓,因為現在他的第一個誓言作廢他已不能再拿起武器對抗敵人了。老Cato又寫信給兒子叮囑他不發新誓就不能上戰場。我知道Clusium的陷落還有其他一些孤立事件可以用來反駁我,但我說的是法律和習俗。羅馬人比任何其他國家都較少地違反其法律,其他國家也沒有如此好的法律。【譯註1】原文是EstablishmentsOfSaintLouis。其他版英文翻譯寫成法國國王路易IX。路易九世(1214-1252),被後人稱為最有騎士精神和和平精神的國王,封建時代的名君。在位期間,正是歐洲的教權與王權爭奪激烈的時期,路易九世篾視當時的教權至上,教皇是神的代言人的做法,公然宣稱,國王除了上帝和國王自己之外誰都不服從。為了使國王制度可以真正獨立於皇權(聖羅馬帝國皇帝)和教權之外,路易九世大力健全官僚統治機構和中央集權制度,使國家得以在這樣的機構下運作,減少國王的明暗對國家的直接影響。這是歐洲各封建領主式的國家向近代的國家過渡的開始。路易九世是相當虔誠的信徒,1297年教會為表彰他的勇氣虔誠和公正,追封路易九世為聖人,設8月25日為聖路易日。(小螞蟻提供)也有一說認為聖路易習慣法是後人假借聖路易之名而作。【譯註2】PeaceOfGod應該是西羅馬帝國亡國後,基督教會提出的。當時地中海世界在民族大移動中相當混亂,而大移動完結後產生的封建領主,也基本上還是蠻族風氣,四下爭戰,虐殺平民是家常便飯。教會於是提出PeaceOfGod,是將每年的一段時期列為休戰期,以上帝之名禁止戰事,同時將牧師農民和商人列入不得隨意虐殺的物件。這個做法持續了相當長的時期,雖然戰火一起,很難不殃及池魚,但還是有相當的抑制作用。(小螞蟻提供)
《社會契約論》第一冊第五章
根本的還是第一約法
就算我們承認強權的存在,接受我前所拒絕了的所有種種,專制政府的辯護士還是好不到哪去。治理社會和壓榨奴隸還是兩個概念。如果個體還要臣服於某個個人,他們之間的關係就是奴隸和主人,而不是人民和統治者的關係。由此產生的是一群聚集的人,而不是人的結合體,公益和政體也就子虛烏有了。即便這個強人征服奴化了半個世界,他也只是一個單一的個體,他的利益也是與民無涉的私利。他的死亡也就是他的帝國的末日,因為這樣的帝國是沒有凝聚力的個體的烏合之眾而不是有機的結合體,就象火後的橡樹一樣化成了飛灰。
葛羅休斯說,人民可以為自己找到一個君主。按葛羅休斯的意思,人民在尋找君主之前就已是人民了。這一狀況本身就是文明的行為而包含了整體上的協約。因此,在分析人民尋找君主之行為前,還是要先分析一下個人相約為人民的約法三章。它既然在君主之先,它才是社會產生的真正基礎。
假如表決不是全體無異議透過,那為什麼少數人要服從多數人的選擇?為什麼百來號需要主子的人可以代表十幾個不要主子的人來表決?如果在此前還從無任何約法三章,這種接受多數人選擇的表決方法至少應在一個場合曾經透過了全體無異議的表決。
《社會契約論》第一冊第六章
社會公約
我認為在人類發展的某一時期,自然國度中個人之生存不再能由單一個體無力而藐小的力量來維持,原來的自然國度也就不能存在下去了,現狀如不改變,人類就要消亡。
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他們團結起來,才是他們儲存自己的唯一方式:結成一體,用力量的總和來攻艱克難,群策群力。
如此集體力量只能由一群人的合作來實現。但既然每個人的力量和自由是其謀生的主要手段,個人如何能夠善用此一集體力量,而不傷及自己和自己的利益?這一問題可以這樣表達:“設計一種人類的集合體,以用集體力量來保障每一個加盟的個體和他的財產。在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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