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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基督徒作家中,霍布士是唯一一個清楚看到此一罪惡並提出補救辦法的哲學家,他大膽地提出重新把鷹的雙頭統一起來,把一切帶回到政治統一,否則任何國家和政府都不能結構完善。但他一定也看出來,基督教的專橫精神和他的政治體系並不相容,教士們的利益總是強於國家利益。他的政治理論之為人憎惡,並不是因為其虛假可怕的部分,而是因了其中公正而正確的部分【原注4】。
我相信,從此一立足點出發,透過對歷史的回顧,我們可以輕易地拒絕拜爾(Bayle)和沃博頓(Warburton)的反對觀點,他們一個說任何宗教對政體都一無所用,另一個說,不對,基督教是政體的最強大的支援。對第一個,可以對其證明沒有宗教基礎從沒有一個國家能夠形成建立,而對第二個可以告訴他基督教法律對國家的憲政害遠大於利。為使我的觀點更清晰,我只需要更精確地談一下總體上含糊但於我的課題相關的宗教觀點。
宗教之於社會-無論是作為總體的人類社會還是特定的政治社會-都可分為兩種形態:人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第一種,不必殿堂,聖壇,祭祀,純粹出於內心的對聖神的虔誠,和履行對道德永恆的責任,是純粹簡單的福音書的宗教,這是真正的有神論,可以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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