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部分(第1/4 頁)
出於內心的對聖神的虔誠,和履行對道德永恆的責任,是純粹簡單的福音書的宗教,這是真正的有神論,可以稱之為神聖的自然法律。第二種,建立於特定的國家,擁有自己的保護神氏;有其教義、祭祀、和法定的外在朝拜;在其眼中一旦出其疆域則一切都成了不忠、異端和野蠻;它把人的權利和責任侷限在其聖壇所及。這是人類社會初始的宗教形態。可以稱之為公民或正式的宗教。
還有第三種奇怪的宗教形式,它透過給人以兩套法律、兩個統治者和兩個祖國,把人們置於互為矛盾的責任中,使人們無法既當公民又作信徒。喇嘛教和日本的宗教如此,羅馬天主教亦如此。可以稱之為祭司的宗教。它產生了一種無以名狀的混合的反社會的法律系統。
從政治上考慮,這三種形式每一種都有其弊病。第三種顯然是壞的系統,去證明其缺陷只會是浪費時間地娛樂自我。任何打破社會統一的東西都不值一錢。任何機構如果置人於自我矛盾之下也是毫無價值。
第二種宗教好在把對神的崇拜和對法的熱愛統一為一體。透過把祖國變成公民崇拜的物件,教導公民為國家服務就是對保護神的服從。這是一種神權體制,除了統治者沒有其他教主,除了官員沒有其他祭司。為自己國家去死從而成為烈士,對法律的反抗成為褻瀆,犯罪之人受公眾憎惡是把他置於神的憤怒;sacerestod。
但是,這種宗教的壞處是,基於錯誤和虛構,它欺騙了人們,使人民輕信和迷信,它把神聖的崇拜流於空洞的儀式過場。它還壞在排外和暴虐,使人民嗜血不寬容,結果它的成員只是在呼吸著火和虐殺,當他們殺死任何不接受他們神氏的人時,卻相信那是神聖的行為。這樣的民族天然地和外族處於戰爭狀態,這對其國家安全極端有害。
還有一種是人的宗教,或說基督教-不是今天的基督教,而是福音書中的那種,那是極為不同的。透過這種神聖而精誠的宗教,人類同屬於同一上帝的孩子並由此彼此成為兄弟,由此結成的社會超越了生死的間隔。
但是這種宗教,不和政體發生特別的關聯,使法律只能從自身尋求力量而不為法律提供新的力量,於是乎,特定社會的紐帶之一很難起什麼效用。更糟的是,它引導民心淡默出世而不是把民心凝聚在國家政權上。恐怕沒有什麼比這更違背社會精神了。
有人告訴我們說真正的基督徒人民會形成可想象出來的最完美的社會。在這一假說裡我只看到一個巨大的困難:真正的基督徒社會不會是人的社會。
我甚至還要說,這一假想中的社會,即便擁有那樣的完美,它不會強大,亦不會長久。它的完美使社會失去凝聚,正是它這種完美成為它毀滅性的缺陷。
每個人都履行他的責任;人民會奉公守法,統治者會公正節制,官員會誠實廉潔,士兵會勇敢地蔑視死亡,不會有虛榮和奢侈。所有這一切都令人崇敬,但讓我們再深看一層。
基督教是一種完全精神上的宗教,關心的只是天堂的事情:基督徒在這個世界上是沒有祖國的。他履行他的責任義務,這是不錯的,只不過這是出於深深的冷淡而毫不介意關注自己努力的成敗。只要他無需自責,他根本不管從此發生的一切是好還是壞。如果國家興旺,他也不敢去分享公眾的快樂,害怕他的國家的光榮會使自己過分驕傲;如果國家沒落了,他還是會祝福那毀滅了他國家的上帝的手。
如果在我們的假想社會中要保持和平及和諧,所有公民就必須要無一例外地成為同等的好的基督徒。但如果不幸其中有一個野心家,一個偽善者-比如,一個卡特萊恩或克隆威爾-他定會藉助利用他虔誠的同胞,因為他們的基督徒的純潔不許他們懷疑他人的邪惡。一旦他發現某種計謀來欺騙同胞並攫取一部分公權力,他就成了要人名流,這可是上帝的意志他必須得到尊敬;很快他成為大權獨攬的人,這可是上帝的意志他必須得到服從;如果他濫用這一權力,這可是上帝的意志他要成為對其孩子們的懲罰。公民不會願意去做任何嘗試來驅逐篡權者:那需要擾亂公共和平、使用暴力、和流血,所有這些都不容於基督精神的溫順。畢竟,在眼淚中是自由還是奴役有什麼相干呢?最關鍵的是上天堂,聽天由命是達此目的的最確定的方法。
如果對外戰爭暴發,公民們會準備好走上前線,誰也不會想到逃跑。他履行他的義務,但沒有任何奪取勝利的熱情;他只知道如何死亡,而不是如何征服。輸贏對他有什麼相干?命運不是比他們更知道什麼對他們最好嗎?想象一下一個驕傲、激情、精神煥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