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第3/4 頁)
我們有兩個相當不同的法人,政府和主權者,結果就有兩個一般意志,一個對全體公民是一般的,另一個對行政當局的成員是一般的。於是,儘管政府可以酌情對自己的內部事務做出規定,它對人民必須以主權者的名義,也就是以人民自己的名義。這一點必須切記。
第一個社會形態(家庭)是貴族制的。一家之主們自行考量公眾事務。年輕人總是讓步於經驗的權威。於是,有了“祭司”、“長者”、“元老”、“老人統治”等詞彙。北美的土著還在以此方式統治著自己,他們的統治相當不錯。
但是,當人為的不平等開始流行而取代了天然的不平等時,財富和權力【原注1】取代了年齡開始為人看重,貴族制走向選舉制。最後,當父親不僅把財產還把權力遺留給後人,某些家庭就成了貴族;這使得政府變成世襲制,有時會出現二十歲的元老。
因此,有三種貴族制:自然的,選舉的,和世襲的。第一種只適於簡單的家庭,第三種是所有政府形式中最糟糕的。第二種是最好的:它是真正意義的貴族制【譯註1】。
除了兩權分離的好處,它還有著成員選舉的好處。在民主制下,所有公民生而為官員,但是貴族制卻把官員侷限於少數人,他們只能透過選舉獲得職位【原注2】,從而使正直、開明、經驗及其他受公眾喜愛尊重的品質成為明智政府的保障。
再者,集會易於舉行,公務得到良好的討論並處理得井井有條,在國外國家聲望由德高望眾的元老而非無名之輩或被人鄙視的群眾維持。
一句話,如果能夠確定精英是為了國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統治了話,精英來統治群眾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這樣就不再需要無用的多重司法,或者僱傭兩萬人去幹一百個被選舉的人就可以幹得更好的事。但必須注意,團體利益在此開始使公權力較少地吻合一般意志的約束,並有一種從法律中衍申一部分行政權力的趨勢。
至於特殊的要求,國家不應太小,或人民不能太單純直接,法律的執行要如好的直接民主制一樣直接來自公眾意志。民族也不能太大,為了統治的方便遠遠分開的官員可能在他的轄下替代主權者的角色,使自身獨立,以至最後成為主人。
貴族制雖然並不要求如民主制所必須的同樣的所有美德,它有著其他的特殊要求,比如富人的節制和窮人的滿足,【譯註2】因為嚴格的平等似乎不合乎貴族制;在斯巴達,它根本不曾存在。
然而,如果這種政府形式包含了一定財富上的不均,這是因為公務的管理可以寄託在那些能夠貢獻充裕時間的人手裡,而不是如亞里斯多德相信的,富人理應得到青睞。恰相反,有必要把不富的人時時選舉出來,以教育整個人民,優良品質是比財富更成熟的偏好理由。--------【原注1】非常清楚,在古代,optimates一詞表示最強有力,而非最好的意思。【原注2】把官員選舉的形式用法律規定下來是極為重要的;如果把它留給統治者自裁,就一定難免落入世襲貴族制,如威尼斯和波恩共和國所發生的一切。前者國家早已解體,而後者國家還在由元老們的超人的智慧來維持,這是一個可尊敬但非常危險的例外。【譯註1】這裡的貴族制,在古羅馬共和國盛行。選舉貴族制就是我們今天所稱的民主-不妨稱之為精英代議制。【譯註2】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認為貴族制的統治原則是妥協節制。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六章
君主制度
至此,我們已經討論了統治者作為法人集體的情形,這一法人由法律的力量統一起來,被賦予國家行政權力。現在,我們要考慮大權集中於一個真正的自然人手裡的情形,他由法律唯一地授權而支配權力。這個人被稱之為君主,或國王。
不同於其他由法人代表個人的政府形式,在此個人代表了一個法人,結果就是構成統治者的法人同時也是一個具體的人,所有由法律如此努力統一起來的那些功能,在此自然地統一在一起。
於是,人民的意志、統治者的意志、國家公權力、和政府的特殊權力,統統對一個主要驅動者負責;機器所有的控制都在一個人手中,一切工作都朝著一個目標,而無相互矛盾破壞的運動。不可能再想象任何其他機構可以由如此小的努力而完成如此大的效果。對我而言,阿基米德靜坐岸邊而輕易拉動一條大的浮船,象徵著有為的君主依賴他的研究統治著一個大國,驅動一切,而自身不動。
沒有其他政府比君主政體更加有活力了,但是,也沒有其他政府個人意志比它更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