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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第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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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貴族制。

最後,主權者可以把整個政府集權於一個官員手裡,其他官員從他手裡分得權力。這第三種形式是最常見的,稱之為君主制,或皇室制。

應該注意,所有這些形式,至少是前兩種,可以存在很寬數值上的浮動。民主製程度可以從全體人民到半數人民;貴族製程度可以從半數人民到極少數人;就是君主制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分享。斯巴達依憲法總是有兩個國王,羅馬帝國有時同時有八個皇帝而不會破壞統一。於是,在某一點上一種政府形式轉變成下一種政府形式,雖然我們只有三種定義,政府的不同形式可以多如國家擁有公民的數目。

再者,既然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細分成不同的部門,每一部門依不同方法進行管理,這三種政府形式的各種混合就可產生很多種混合形式,每種混合形式又可以被混以任何單一的形式。

縱觀歷史,人們常爭論什麼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卻忘了每種特定形式都是在一定條件下最好而在另一些條件下最壞。

如果在一個國家中最高官員的數額應該反比於公民的人數,由此可以匯出,就一般而言,民主制應最適合城邦,貴族制適合中等國家,而君主制適合於大國。這一法則直接來自我們已建立的原則;但是我們如何才能考察眾多條件下可能出現的例外呢?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四章

民主制度

立法者比任何人都更知道如何執法和釋法。於是乎最好的國家組織形式應該是執法權力和立法權力的結合。但是,正是這種結合使這種政府在某些方面不利,因為本應分離的權力被統一了起來,既然統治者和主權者合一,他們形成了一種,比方說,沒有政府的政府【譯註1】。

由立法者來執法,或者人民作為整體不是集中精力於一般性的物件而是面對具體的目標物件,這並不合適。再沒有比私人利益對公眾事務的影響更危險的事了,由政府對法律的濫用與其說是一種邪惡不如說立法者的墮落,而此墮落是追求特殊物件的必然結果。當這樣的墮落存在時,國家的基礎就在瓦解之中,任何改造都無計於事。從未濫用政府權力的人民永遠不會濫用其獨立;一個總是統治得體的人民也不需要被統治。

從最嚴格的意義上,真正的民主制從未存在過,也永遠不會存在。大多數人統治少數人是違反自然規律的。人民要不斷集會來處理公眾事務也難於想象,為此目的建立任何機構也就改變了管理方式。

我確信這是一條公理:當政府機能被分配給若干機構,那些人數少的機構慢慢地會獲得最大的權威,這是因為他們處理事務的能力的自然結果。

再者,一個民主制政府會有很多事難於統一。首先,需要小國寡民,人們易於集會而公民彼此認識。次之,習俗和道德的極大簡化,以防出現過多的公眾事務和棘手的討論。第三,高度平等的社會等級和財產,否則權威權利上的平等勢難持久。最後,少於奢侈,因為奢侈或者是財富的結果或者使財富成為必需;它對富人窮人有著同樣的腐蝕:前者面對吝嗇,後者面對貪心;它把國家出賣給了懶惰和虛榮;它使一些人成為他人的奴隸,而所有人成為公眾輿論的奴隸,從而使公民喪失了國家。

這就是為什麼一個著名作家【譯註2】把美德作為共和國的基本原則;因為所有其他的東西無美德就無以存在。但因為他沒做必要的區分,那個偉大的天才常常疏於精確,有時甚至不清晰,他沒有看到既然主權權威要處處一致,同樣的原則便應該在每個構成良好的國家都適用,儘管或多或少,還要取決於政府的形式。

我們還要補充,民主制政府,或群眾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現內戰或動亂,因為它比其他形式有著更經常和強烈的傾向改變自己的形式,或需求同樣的警覺和勇氣維持現有的形式。總之,在民主制裡,公民要把自己武裝以力量和堅定,他要發自內心地,終其一生地,每天重複德高望眾的帕拉汀【原注1】在他波蘭食譜中說的:“我寧要危險中的自由,不做平安中的奴隸。”

如果曾有神氏的子民,它會民主地統治自己。這樣完美的政府並不適於人類。--------【原注1】PalatineOfPoznan,波蘭國王大公Lorraine之父。【譯註1】這裡的民主制僅指直接民主制,在古希臘雅典盛行。這和今天的民主制方式完全不同。【譯註2】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認為民主制的統治原則是美德。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五章

貴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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