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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比例a:b∷b:c。這裡,a和c是人民作為主權者和臣民兩種不同的角度,而b是主權者與臣民間的媒介。因為a和c是同一事物的兩方面,從a接受的任何東西,就最終要完全的回到c。因此有a/b=b/c。連續比例和幾何平均兩詞現代都很少使用,後者是平方根的意思,即,b=√ac。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二章
各種政府形式的構成原則
為了說明這些差別的一般原因,我在此必須如我區分國家和主權者一樣的區分統治者和政府。
官員實體可以包含或多或少一定數目的成員。我們己經說過主權者和臣民的比例隨著臣民的數目增加而增長,依相似的類比,我們可以說同樣的比例也存在於政府和官員之間。
既然政府的全部權力總是國家的權力,它是一個恆量。因此,政府對自己成員使用越多的權力,它為整個人民所剩的權力就越少。
因此,官員越多,政府越弱。因為這是一個基本格言,我們不妨把它先研究清楚。
我們可以在每個官員的身上分出三種完全不同的意志。第一種是他自己的個體意志,總是導向他的私利。第二種是官員的整體意志,和統治者的利益有關,可以稱之為團體意志;對政府而言它是一般的,對政府從屬的國家而言它是特殊的。第三種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權者意志;它不論是對於整體上講的國家還是對於只是整體之一部分的政府都是一般的。
在完善的法律系統下,特殊的或個人意志不起作用,政府的團體意志是極端從屬性的,結果,一般意志或主權者意志總是主導的,並唯一地指導其他的一切。
然而,在自然規律中,這些不同的意志在更集中的條件下會變得更活躍。因此,一般意志總是最弱的,團體意志強些,而個體意志總是第一位的,結果在政府中,每個成員他首先是他自己,然後才是官員,最後才是公民。這一次序和社會秩序所要求的正好相反。
弄清楚這一點,我們來假定政府是在一個單一的個人手裡。此時個人意志和團體意志完全地統一,結果是團體意志有著可能的最強烈的力度。既然權力的實施依賴於意志的力度,而政府的絕對權力是一個恆量,結論是最強有力的政府形式是一個人的政府。
我們來考慮另一種情況,政府和立法權威結為一體,主權者就是統治者,每一個公民都是官員。此時團體意志和一般意志結合起來,兩者一般地不比對方強大,而個人意志因之維持其原來的力度。政府此時雖然還有著同樣絕對的權力,卻處於相對力量或活力的最低點。
這些條件是久經考驗的,它們可為其他考察進一步證實。顯然,官員在政府中的行為要比公民在國家中的行為要有效得多,個人意志對政府行為的影響也就比其對主權者的影響更多更大,這是因為官員總是有一些政府職能,而單個的公民對主權者卻無此功能。再者,國家越擴充套件,它的的實力也越增加,雖然不是和大小成比例;然而,當國家大小不再變化時,政府不能再依靠增加其成員來增加自己的實力,因為它的實力來自國家,是恆定的。於是,政府的相對力量或活力下降,而實力或絕對的力量不再增加。
當更多人參與負責時,公共事務的處理肯定也大為減慢;他們強調審慎而不要冒險,讓機會白白溜走,過久的考量往往反而失去了考量的成果。
我剛證明了政府隨成員增加而效率下降,以前我還證明過人口越多,就需要更多強制的力量。從此,我們得出結論,官員和政府的比例要和臣民和主權者的比例相反;就是說,國家越大,政府就要越小,所以,官員人數的減少要比例於臣民人口增加。
我所講的是政府的相對權力而非絕對權力,因為反過來說,官員人數越多,團體意志就越接近一般意志,而在單個官員下,如我已述,團體意志成了只是個人意志。於是,我們在一個方向上會失去我們在另一方向所得的東西,制憲人的藝術就是要尋求如何統籌政府的互成反比的力量和意志,使其最有利於國家。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三章
政府分類
在前一章我們已經看到為什麼各種政府形式要根據其構成的成員人數劃分;在這一章,我們會看到如何作此劃分。
首先,主權者可以把政府放在全體人民,或大多數人手中,結果公民官員多於普通的公民。這種政府形式稱之為民主制。
其次,主權者可以把政府放在一小部分人手裡,結果普通公民要多於官員數目,這種形式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