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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時間從事公眾工作,多少減輕了我的負擔。
阿丹濟·米耶汗賽在我回國期間,很有功績地代行了我的職務,他發展了很多會員,還給納塔耳印度人大會的金庫增加了大約1,000英鎊的基金。我利用兩個法案所激起的覺悟和人們反對那兩條船的乘客的示威遊行,作為吸收會員和募集基金的機會,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現在會員加多了,基金也有了5,000英鎊了。我的願望是為大會募集一筆永久基金,這樣它就可以購置自己的產業,以後就可以靠收取租息進行工作了。這是我第一次經營公眾機構。我把這個意見向同事們提出來,並且得到了他們的歡迎。大會所購置的產業租出去了,所得到的租金足夠它日常的開支。這項產業委託給一個強有力的託管機構經管,這個機構一直到今天還存在,不過這個機構已成為爭吵不休的根源,結果現在只好把租金存放在法院裡了。
這種不幸的情況是在我離開南非以後才發展起來的,但是在這種分歧發生從前,我想以永久基金維持公眾團體的辦法早已起了變化。至今我已經有了經營許多公眾團體的相當多的經驗,我的堅定信念是:以永久基金來維持公眾團體的辦法並不好。永久基金本身就包含了導致團體道德上沒落的種子。一個公眾團體是依靠公眾的贊成和基金的支援而存在的;一旦失去了公眾的支援,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權利。依靠永久基金的維持而存在的團體,常常忽視公眾的意見,而且往往要為和公眾意見相反的行為負責。在我們國內,我們所採取的每一個步驟都有這種體會。有一些所謂宗教性的託管會根本不公佈賬目,受託管的人反倒成為業主,對誰也不負責。我不懷疑這種想法是要使一個團體生存下去,象大自然一樣,一天也不停息。得不到公眾支援的團體當然沒有存在的權利。一個團體每年所收到的會費就是它是否受人歡迎以及它的管理是否廉潔的一種考驗,我認為一個團體都應當經受這種考驗。然而我希望人們不要對我有所誤解。我的意見並不適用於那些由於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沒有永久性房子就無法經營的團體。
我的意思是,日常的開支應該年年得自志願捐獻的會費。
這種看法在南非進行非暴力抵抗運動時,已經得到了證實。那一次規模宏偉的運動持續了六年之久,雖然沒有永久基金,卻需要幾十萬盧比的費用。我還記得,常常有這樣的情況:如果沒有捐款,就不曉得第二天該怎麼辦。然而我用不著預述未來的事情。讀者從以後的敘述中,會發現上述意見是十分有道理的。
第五章 兒童教育
我於1897年1月間在杜爾班登陸時,隨身攜帶著三個孩子:我姐姐的十歲見子,我自己的九歲和五歲的兒子。我把他們送到哪裡去受教育呢?
我本來可以送他們到歐洲人的學校裡去,但是隻有特別優待和破格才能進去,別的印度孩子都進不了。基督教會為印度孩子辦了一些學校,可是我不打算送他們進這種學校,因為我不喜歡那些學校所進行的教育。教會學校是隻用英文講授的:也許還有不準確的泰米爾或印地文,而且也很難於安排。對於這許多不利的東西,簡直無法避免。在這種情況下,我只好自己設法教他們,但是極不經常,而且找不到合適的古遮拉特文教員。
我實在想不出辦法來,我登廣告徵聘英文教員,他必須在我的指導下進行教學。有一些經常功課由這位教員講授,其他的功課就只有靠我不正常的一點講授了。於是我聘請了一位家庭英文女教師,月薪七英鎊。這個辦法繼續了一個時候,但是並沒有使我滿意。孩子們透過和我交談學到了一些古遮拉特文,卻是純粹的土話。我捨不得把他們送回印度,因為當時我還認為少年兒童不應當和父母分開。孩子們在一個井井有條的家庭裡自然而然地受到的薰陶,在宿舍中是得不到的。我因此把孩子們留在我身邊。我在印度的時候,也曾把我的外甥和大兒子送到寄宿學校住了幾個月,但是不久我便把他們接回來了。後來,我的大兒子長大了,才和我分開,回到印度去進阿赫梅達巴的中學。我記得我的外甥對於我所能給予的教育,還算滿意。不幸的是,他在害過一場暴病之後,便夭折了。我另外的三個兒子從來沒有進過公共學校,雖然他們在我為南非參加非暴力抵抗運動的人們的兒女所辦的臨時學校,也算上過正規的功課。
這些試驗都不令人如意。我不能夠把我想要給予的時間全都花在孩子們身上。我不能夠給予足夠的照料以及其他無可避免的原因,使我不能給他們我所希望的文字教育,致使我的孩子們在這個問題上全都對我有意見。一旦他們需要應考碩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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