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部分(第3/4 頁)
田家姐”及繪聲閣續稿“哭春田大姐”等題,始知範菼實以嘉慶元年授受大典恩赦獲歸。前所論範菼獲歸之年有二,而以乾隆五十五年獲歸較為可能。既得此新證,自應更正。
至乾隆四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刑部提本所云:
陳七又因曾與鑲黃旗滿洲筆帖式恆泰、春泰弟兄抄寫書籍,彼此熟識。
又略雲:
不能禁約子弟之翰林院侍講勒善(等)革職。
等語,似此勒善與耆獻類徵初編三三二將帥門所載清國史館本傳初名勒善之勒福,非為一人。但此傳乾隆五十八年以前之事蹟,全不記載。又於道光十五年引見時,更名勒福,並中華書局印清史列傳中,不見勒福傳諸端,恐有所避忌,不能無疑。姑識於此,以待更考。
李桓國朝耆獻類徵初編一四二郎署四儲大文撰汪森墓誌銘附錢載撰汪孟鋗墓誌銘略雲:
考上堉,歷官大理府知府。妣祝氏。大理四子,君其長也。雍正乙卯為娶婦。蓋大理惟及為冢子娶婦,其諸子女皆君於父沒後為弟婚,而嫁其妹者也。乾隆元年丙辰君年十六,侍母從父官盛京,入官京師。(六年)辛酉母沒,君扶柩攜弟歸裡,卜壤葬母於海鹽山茶花漾之原。(十年)乙丑大理出守,遣家歸。(十一年)丙寅大理卒於官,君奔迎柩歸,合葬於新阡。
寅恪案,汪上堉雖其本缺為雲南省大理府知府,然亦有調署雲南省首府雲南府之可能。如乾隆三十五年陸燿原任登州府知府,三十六年調山東省首府濟南府知府,即是其例。依此言之,雲南省志職官門雲南府知府欄,列汪上堉之名,並非偽傳,亦未可知也。
又端生之母汪氏,是否嫡出,抑或庶出,未能考知。假使為庶出,則汪氏有隨其生母侍其父汪上堉往雲南之可能,如兒女英雄傳第二回“沐皇恩特受河工令”略雲:
(安)老爺開口先向著太太說道:“太太,如今咱們要作外任了。”又聽老爺往下說道:“我的主意打算暫且不帶家眷。到了明秋,我再打發人來接家眷不遲。第一件心事,明年八月鄉試,玉格務必教他去觀觀場。”太太說:“老爺才說的一個人兒先去的話,還是商量商量。萬一得了缺,或者署事,有了衙門,老爺難道天天在家不成。別的慢講,這顆印是個要緊的。衙門裡要不分出個內外來,斷乎使不得。”老爺說:“何嘗不是呢?我也不是沒想到這裡,但是玉格此番鄉試,是斷不能不留京的。既留下他,不能不留下太太照管他。這是相因而至的事情,可有甚麼法兒呢?”公子便說道:“請父母只管同去,把我留在家裡。”老爺明決料著自己一人前去,有多少不便,便向太太道:“譬如咱們早在外任,如今從外打發他進京鄉試,難道我合太太還能跟著他不成?”太太聽了,便向老爺說道:“老爺主見自然不錯,就這樣定規了罷。”
寅恪案,清國子監題名碑乾隆十三年戊辰科會試,則其前一年,即乾隆十二年丁卯有鄉試。汪上堉不令其子孟鋗於乾隆十年,隨己身同赴雲南,而遣家歸秀水,蓋欲孟鋗留居故里,預備應乾隆十二年丁卯科浙江鄉試。此點與安老爺不令安公子隨身赴淮安,而令其留京應順天鄉試者相同。又安老爺此時不過一候補河工令,尚未得實缺,或署事。但安太太必欲分出個內外,以保管官印。據國朝耆獻類徵二三二沈大成代撰汪上堉墓誌銘略雲:
配祝氏,封宜人,前卒。子孟鋗、仲鈖、季鏗。其簉所生則彝銘也。
紫竹山房文集一五“顯考皇亭府君行述”略雲:
府君終於乾隆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寅時。孫六人。長玉萬,聘吳氏,雲州知州,現任大名府同知日省公第五女。次玉敦,聘汪氏,現任刑部河南司郎中起嚴公次女。
同書同卷“顯妣沈太宜人行述”略雲:
先慈終於乾隆戊辰年(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巳時。孫男六人。玉萬太學生,娶吳氏,原任大名府同知日省公第五女。玉敦錢塘學附生,聘汪氏,原任刑部河南司郎中、雲南大理府知府起嚴公女。
同書同卷“冢婦吳氏行”略雲:
(乾隆十五年)庚午秋,玉萬暨次兒玉敦,忝與鄉薦。明年正月長孫女端兒生。次子婦出也。
則是端生母汪氏,乃上堉次女。嫡配或簉室所生,固難決定,但例以安老爺以候補河工令之往淮安,安太太因安老爺無側室,故須親身隨往,以分內外。何況上堉乃實缺知府,當時由北京赴雲南,較由北京赴淮安,交通更困難。上堉嫡配祝氏,雖已前卒,往大理前,又遣孟鋗歸裡,似仍須攜帶少數謄屬同行。苟欲攜謄屬同行,則此謄屬必是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