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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缺乏常識,每
次發生兇殺或重大竊盜案,還不待偵緝人員到場,事主家屬和看熱鬧的人早把現場
弄得很混亂,往往在一件遺留的兇器上沾滿了新的指紋,而把兇手的指紋破壞了。
如果憑這種指紋去找兇手,十有九回不可靠。加以反動政府的治安機關中,沒有建
立系統的指紋機構,也沒有大量的資料可以核對,所以等於虛設。
最可笑的是抗戰勝利後,美國為幫助反動派鎮壓中國人民的革命運動,贈送的
一些所謂科學的刑事器材,試用結果說明,它也只能成為點綴品。我親自看到使用
美國審訊用的〃測謊偵察器〃去審訊竊盜嫌疑犯,十多人中沒有一個問對了的。而
老偵探們那種審訊辦法,只要對那些慣竊們劈頭問上幾句黑話,對方便立刻和盤託
出,我自己就有過這樣的經驗。我第一次按照一般審訊程式去問一個竊犯時,除了
問出姓名年齡籍貫等外,其餘都不得要領,怎樣也問不出來。這時在旁邊看熱鬧的
一個老偵緝人員走到他身邊,提起他一隻耳朵用江湖黑話問了他幾句,他立刻改變
態度老實招供了。
我曾和上海法租界管理政事部偵探處長饒伯澤和偵探長普來西會同辦過一些刑
事案件,這兩人都是巴黎有名的老偵探。他們在訊問嫌疑犯時,開始還照他們在法
國老一套方式,一邊問一邊迅速用打字機把問答的要點打在紙上。最後他們問不下
去了,總是照例伸伸懶腰不耐煩地把犯人交給中國籍的部下去刑訊。一頓拷打之後,
等犯人供出了案情,他們才繼續接下去問。
反動政府的各級偵緝機關,有些成立雖有很長時間,可是一直到全國解放前都
還是用那套腐朽陳舊的老辦法。
在舊社會里,竊鉤者誅,竊國者侯。偵緝人員對待那些被他們認為觸犯法律刑
章的人,隨心所欲地處理而不會有人過問。反動政府也曾假仁假義地頒佈過皇皇明
令,禁止對犯人施用肉刑拷問,法院也不收被打得皮開肉綻的犯人。有些受過刑的
人被送到法院後控告偵緝人員對他酷刑逼供,法院照例傳訊這些被告去質詢。我在
上海便經常為了打傷犯人而被法院傳訊,但這完全是一套官樣文章,傳訊由他傳訊,
酷刑照樣施行,反正去了法院也只是說說不能使用肉刑,可是從來也沒有因為這些
事而當庭扣押過偵緝人員。相反,法院有時遇到重大案件沒有辦法,卻以發交偵緝
機關偵訊為名,交給偵緝人員去用酷刑逼供。一九四七年,孫科在上海哥倫比亞路
二十二號的公館失竊,為上海警備司令部稽查處第七大隊長肖復權破案後,竊犯移
送法院後反供。因事關院長大人公館發生竊案問題,法院不能不認真處理,以求討
好院長。法院不便自己動刑,便發還原辦單位複審。肖復權把這些翻供的竊犯重重
地痛打一頓之後,再送法院去時,果然不再翻供了。
在解放之前,治安機關對犯人施用肉刑是司空見慣習以為常,被認為是公開的
〃官刑〃。其實,在這些官刑以外,還有許多偵緝人員暗中採用的慘無人道的私刑。
一向根本不知道什麼叫人權的偵緝人員,對那些被他們看來比普通人要低幾等的盜
匪,就更可隨心所欲愛怎麼就怎麼了。
抗戰前我在上海時,抓到一個專門在京滬鐵路上偷頭等臥車旅客行李的慣盜。
他犯一次案,就使我們頭痛一次。因為當時乘頭等臥車的旅客,大都是南京政府的
達官貴人,這些人哪怕丟了一件小東西,都是小題大做非叫破案不可。我們抓到這
個人送往法院服刑幾個月出獄後,他又重操舊業。有次我和我的助手陳金標第三次
抓到他(他在南翔火車站附近偷了國民黨一個到上海度週末的中央委員的皮包),
我便和陳金標研究,這回不再送他到法院,也不帶回機關,決定把他帶到郊外好好
收拾他一下。
我們在一個小茶館坐到天黑以後,才將他帶到一處僻靜的麥田邊,他以為我們
要殺掉他,跪下去向我們求饒。陳金標便將他按倒在地,問他要死還是要活。他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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