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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後保障支援。總之社會愈進化,社會上分工合作的程度增高,需用法律之處亦愈多,政府之干預亦愈繁。 一個似非而是(paradoxical)的現象:一個現代化的政府抽稅多,組織龐大,對人民的生活幹預深,而人民不以為苦(最近這情形也有改變,可是與我刻下所講的題材限於農業社會與商業社會間之比較的不同)。明清帝國之政權表面看來,抽稅輕,政府人員少(雖說編制之外有半官方身分的人很多)。業務簡單而人民反蹙額地怕衙門。 主要的原因,乃是現代西方的政府帶服務性質,不僅以上各節有關法律可以算作一種服務,而且交通、通訊、保險各種事業政府不是在後實際主持,就是在監督輔助。這在明清政權,也都談不到。它的職責純在管教。 在運河裡運糧的情形已如上述,責任所在及於運軍的連長、排長,當然政府在後勤業務缺乏組織。各位也知道明朝有所謂〃糧長制度〃。這也就是政府不注重後勤,而將責任託諉到納稅人。凡是各地方土地稅內有糧1萬石的區域,由政府指派糧長一人,以當地殷實大戶充之。他有組織運糧隊、在地方上抽派運夫、徵集損耗的附加、選定路程、督運食糧赴遠處倉庾交納的任務,凡屬於路途上的治安、醫藥、衛生、損耗的防範,都是他的責任。不到指定的地點照數完繳,他的責任無可交卸,遇有損耗也由他出資賠補。即使16世紀之後納稅用銀,此種組織之體系並未變更。一縣要交納銀物到一二十個被供應的機關,每一機關又接受十來個州縣的供應,是為常態,因之全國蓋滿了許多此來彼往短距離的補給路線。凡銀行業務、匯兌業務都無從展開,這種辦法繼續到清朝。自洪武至宣統凡543年,明清兩朝始終未設立一箇中央銀庫。不僅鴉片戰爭時揚威將軍奕經的戰費,以這樣的姿態由各處零星抽來,即甲午中日戰爭前李鴻章的北洋艦隊也賴各省津貼。明清帝國之中層缺乏帶整體性的出納機構與後勤能力,是其特色。 從我們今日之眼光看來,明朝有很多資源在其掌握。若合理地利用,盡能解決其財政問題,有如初期之紙幣及以後之鹽稅。但明代君臣只重威權,不顧商業信用,使其有利之因素無從發揮功效。 大明寶鈔在永樂年間(1403…1424)即已貶值到無可挽回的程度,加以明朝又疏於鑄銅錢,據估計全朝代所鑄不會超過800萬貫,北宋可以在兩年之內鑄出明朝276年所鑄數。明朝後期被迫使用碎銀,這是對人民及本身極不利的辦法,各位試設想若是今日大家要用金子買汽油和麵包,市場是何局面? 以後明朝軍隊與清軍作戰,也吃了貨幣的大虧。16世紀末年和17世紀初年,中國每年由南方自賦稅內運北方銀400餘萬兩至500萬兩,散及軍民手中之後,北方即用此銀兩購買南方之出產,主要的是棉花、布匹、綢緞與瓷器,大概幾個月內,已使貨幣回籠。和清軍作戰,每年要用銀2000萬兩,缺乏這種平衡的辦法,將貨幣大量輸至平日不用銀的地方,只有使通貨膨脹物價高昂。 現在再說鹽稅,對明朝講這是食鹽專賣的利潤。整個法制訂在朝代初期,依照宋朝的辦法,叫做〃開中〃。凡是出鹽的地方整個區域劃為鹽場,用河流和運河與一般民眾隔離。河東區域有一座鹽湖,橫寬大概不逾5裡,倒有50裡的縱長,裡面的水含鹽的成分達到飽和點,一到適當的季節,鹽花可以用網撈出,於是政府圍著這鹽湖築造一道磚牆,長達百餘里,高13尺,以後增高到21尺。沿湖都有兵士把守。 在其他產鹽的區域,在鹽場的戶口稱為〃灶戶〃,他們無一般當兵納稅的義務,但是每一個〃丁〃要向政府繳納定量之鹽。一般為每年3200斤,由政府酬報米6石。這鹽不賣與一般市面,而由政府招致商人,由商人先向邊區交通不便的地方,對邊防軍供給糧草,邊防軍給予收據叫做〃倉鈔〃。商人憑倉鈔至出鹽之處領鹽。  書 包 網 txt小說上傳分享
(一) 傳統中國的財政與稅收(6)
行鹽的執照叫做〃引〃,這執照的印刷完全操在南京戶部。商人支鹽並不是隨到隨領,而是要等候到一定的數目成批地領。政府發引的時候又註明每引的行銷地區。所以不至於商�人先來�後到之間產生鹽價高低,也不至於交通方便之處有鹽其�他地�方缺鹽。整個的設計依照一個master plan。 可是這樣一來,食鹽之行銷受著中央管制的羈絆。邊防庫、戶部、管制鹽場的行政官都各有固定的預算。商人忙碌奔波在三者之間,至少也要兩三年才完成一筆生意,有時到8年、9年、10年。更因以後政府又在程式上加入細節,使有些商人候鹽候至30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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