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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問題。
一、稿酬標準降低以後,有些專業的作者和翻譯工作者生活發生困難,沒有得到適當的照顧。雖然人數並不多,但也是不利於文化和學術的繁榮的。
二、有些出版社在支付稿酬的時候,不完全以稿件質量出發考慮稿酬等級,而是從“稿酬總是低一點好”的觀點出發,儘量壓低稿酬等級,使作者的實際所得,較以往減少一半以上。也有個別出版社在支付稿酬的時候,從照顧觀點出發,經常使用較高的等級,使另外一些作者,發生厚彼薄此的感覺。
三、我部降低稿酬標準的通報中,除規定降低基本稿酬外,同時降低了印數稿酬的稿酬率,這就使得印數稿酬的降低幅度超過了一半(因為印數稿酬是按基本稿酬比例折算的)。
北京各報刊社、出版社關於降低稿酬標準的倡議,基本上是正確的。但上述一些問題,也要予以解決。我們意見,在執行降低稿酬標準的時候,應實事求是地掌握降低一半的原則,使一般作者的實際收入不減少一半以上;我部前發“關於北京各報刊、出版社降低稿酬標準的通報”中的第二條內關於修改印數稿酬的稿酬率部分的意見,應予撤消,恢復1958年7月14日我部文錢出字第433號文中所規定的計算辦法。對於降低稿酬後有困難或生活水平下降過多的專業作者(包括專業的翻譯工作者),稿費應該少降,有的甚至不降;或採取其它適當辦法予以照顧。
總之,實行這樣的稿酬標準,既要有利於作者的思想改造,又要照顧到作者適當水平的物質生活,這樣才能有利於繁榮創作,有利於社會主義文化出版事業的發展。
在執行過程中新發現的情況問題,望隨時報告我部,以便繼續研究,對稿酬標準作進一步的改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1959年3月23日
實行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1958…1962年)
1958年10月,文化部頒發《關於文學和社會科學書籍稿酬的暫行規定》,正式採用“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的付酬原則。
“基本稿酬”決定於稿件的質量和篇幅(字數、行數或頁數),不受印數的影響;一般報刊上發表的作品,只計算基本稿酬。1958—1962年,基本稿酬的標準(以每千字計算):著作稿4—15元,翻譯稿3—10元。
“印數稿酬”專對書籍而言。在基本稿酬之外,再根據圖書的實際印數,按基本稿酬總額的百分比支付給作者報酬。1958—1961年,印數稿酬以千冊為計算單位,實行累計遞減的辦法。印1—5千冊,每千冊按基本稿酬的8 % 付給;如一部20萬字的書稿,印4萬冊,每千字以15元計算,則作者可得稿酬減少40 % ,只有7350元(約合今人民幣7萬元)。
1958年採用新的付酬制度,一方面減少了基本稿酬(比1957年平均降低20—30 %),又在印數稿酬方面,採用遞減的辦法。官方解釋說:“這是鑑於印數定額付酬制度將基本稿酬成倍翻番不適合我國當時國情而作出的調整。同時,也是對某結質量不高,但因某種客觀原因,一時大印時銷售的出版物的稿酬數額有所限制”。實行新的付酬辦法,作者所得稿酬,比印數定額辦法,明顯減少。
稿酬只作為生活補助到完全取消
到1960年,稿酬問題再度被提出來了。1960年10月,中央批轉了《文化部黨組、中國作家協會黨組關於廢除版稅制徹底改革稿酬制度的請示報告》,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廢除版稅制(指“印數稿酬”和“定額稿酬”),同時對當時一部分完全靠稿費維持生活的作家一律實行工資制,稿費只作為生活的補助和鼓勵創作的一種次要因素。於是,只付一次稿費,辦法極其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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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一降再降(1958…1966年)(2)
隨著政治形勢的不斷左傾,“印數稿酬”又多次下降。
1961年4月,國家下令取消了印數稿酬,只付基本稿酬,付酬標準與1958年10月相同。如20萬字的作品,每千字以15元計算,不管印行多少萬冊,作者所得稿酬僅為3000元。若印4萬冊,只相當於1958年10月付酬辦法的40 %;或1953年付酬辦法的四分之一。況且物價(特別是農貿市場的食品價格)上漲、供應嚴重困難、人民幣或明或暗地不斷貶值,貨幣稿酬的實際購買力大為下降。
1962年5月,在“三年嚴重災害困難時期”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