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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三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對董事、經理、監事的有關限制規定:
第三十五條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三十六條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除非透過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權同意;
第三十八條董事、經理、股東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並由公司股東會給予處罰,但最低處罰一次不少於二十萬元(具體標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股東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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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4)
第三十九條董事、經理除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權同意外,不得通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四十條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股東會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權事先同意的例外。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股東會決議解散;
第四十二條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四十三條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五條公司如果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可以決定公司清算終結。
第四十六條公司依照上述條款決定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全體股東或其委託人組成。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四十九條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五十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五十一條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款前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三條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第五十七條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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