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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保護公司的智慧財產權,轉讓出資的股東在轉出出資後兩年之內不得在公司有業務的城市從事與本公司相同或相類似的業務,否則視為利用公司的商業秘密和無形資產損害公司的利益,該股東必須向公司支付全部損害賠償金和二十萬元違約金。轉讓出資的全部所得必須在公司存滿兩年方能得到現金,該存款在該股東沒有違反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每年可以從公司得到10%的利息(本條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股東協商決定)。
第二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必須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二)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三)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四)為了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保護公司的智慧財產權,轉讓出資的股東在轉出出資後兩年之內不得在公司有業務的城市從事與本公司相同或相類似的業務,否則視為利用公司的商業秘密和無形資產損害公司的利益,該股東必須向公司支付全部損害賠償金和二十萬元違約金。轉讓出資的全部所得必須在公司存滿兩年方能得到現金,該存款在該股東沒有違反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每年可以從公司得到10%的利息(本條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股東協商決定)。
第六章董事長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設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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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3)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負責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監事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監事一名,執行公司的內部監督,由股東會議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
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