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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滿鐵調查部:《華中的帆船貿易》,第 134—135 頁。
② 楊端六等:《六十五年來中國國際貿易統計》,第 140 頁。
③ 《中國近代經濟史統計資料選輯》,第 228—229、235—236 頁。
政府與經濟
無論是北洋軍閥還是隨後的南京政權,都主要從經濟的城市部分為政府
籌措經費。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既不從農村部分徵收大量稅收,對半自治的
省和地方上的利益集團的徵收和支出也沒多大影響。換句話說,在 1949 年以
前,沒有一屆國民政府能夠透過中央政府的國庫轉用國民總收入的大部分。
結果,政府的政策雖然對經濟不是沒有深遠的後果,但從來不真正具備推動
中國經濟走上現代經濟增長道路的能力。
例如,在 1931—1936 年間,中央政府的國家總支出佔國民生產總值的
2.1%到 4.9%,平均數為 3.5%。(如果各級地方政府的支出也包括在內,
這個百分數可能要加倍。)稅收比這少得多,這一方面反映出國民政府不能
成功地調動農村部分的資源,另一方面反映出它不能或不願對整個社會徵收
所得稅。而且,即使是這有限的政府收入也大量浪費在維持一支過於龐大的
軍隊和為繼續打內戰提供經費,或者為國內外債務的還本付息作抵。無論是
北京政權或是南京政權都不能從其收入中提出資金用於任何重大的發展投
資,它們的政策都無助於經濟的私營部分的資本形成。
辛亥革命後,新的共和政府起初與清朝的財政體制作鬥爭。儘管名稱和
官僚主義的結構很快改變了,但共和政府比起它的被取代者來甚至更不能控
制中國的稅收來源。1913 年,曾嘗試劃分中央、省和地方的稅收來源,但甚
至袁世凱的中央政府也太軟弱而不能實施有關規定。1914 年以後,除關稅和
鹽稅外,大部分稅收由各省管理。從法律上說,田賦(和幾種消費稅)仍屬
於中央政府,但它事實上是在省的控制之下,收入被省在省內花掉,儘管名
曰“某省的國家支出”。袁世凱在他 1916 年死去以前,能從各省提取一些田
賦款項,以後間歇地和最低限度地繼續到 1921 年,這時政治形勢明顯惡化,
內戰變得如此普遍,北京政府的財政控制也就像肥皂泡一樣破滅了。①
關稅幾乎全部用來交付外債的本息和賠款。從 1912 到 1927 年底,只有
142341000 海關兩,或扣除基本費用後的關稅淨額 717672000 海關兩的 20%,
北京政府可以用作行政和其他開支。②儘管 1902 和 1918 年修訂從量稅,但由
於價格上漲,直到 1923 年進口稅的實際稅率在 2.5—3.5%之間;1923 年進
一步的修訂把實際稅率增加到了 5%。但直到 1930 年中國收回關稅自主權之
前,這個專案下的稅收不可能有較大的增長。
從 1913 到 1922 年底,鹽稅收入超過了關稅收入。不過,1922 年後中央
政府只能得到鹽稅的一部分。1913 年,為了給“善後借款”(沒有這筆錢袁
世凱政府可能難以生存)提供擔保,任命一個洋會辦監督並實際控制鹽務署。
雖然可能有損於民族尊嚴,但這一措施的結果是,中央政府賬上的鹽稅立刻
猛增。鹽稅擔保的實際償付的外債數目不大——例如,善後借款從 1917 年起
用關稅償付。但這種相對不錯的局面因繼續不斷的內戰而消失了。各省對鹽
稅徵收的干預漸漸變得嚴重起來,鹽稅收入被侵佔,走私增加。1922 年後,
鹽稅總收入明顯下降,實際提交給北京的部分也減少了。鹽稅純收入曾在
1922 年達到最高點 8600 萬元,1924 年降至 7100 萬元,1926 年降至 6400 萬
元,1927 年降至 5800 萬元。即使在 1922 年,實際提交北京的也只有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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