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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賈士毅:《民國財政史》,1,第 45—77 頁。
② 斯坦利?F。賴特:《辛亥革命後中國的海關收入》(1935 年第 3 版),第 440—441 頁。
萬元(或純收入的 55%);1200 萬元經中央政府同意留在省裡;但有 2000
萬元(23%)未經同意被地方佔用。1926 年,被省當局和軍隊截留的鹽稅總
數達到 3700 萬元,該年提交北京的實際上僅有 900 萬元。①
面對長期的財政困難,北京政府被迫靠借債度日。1912—1926 年間,財
政部發行了 27 種內債,票面價值總計 614000000 元。②不過,政府實際收到
的甚少,因為債券出售時總是打折扣——在極端情況下低到只有票面價值的
20%。關於這個時期發行內債的詳細情況不得而知,進入南京政府時期也是
一樣。在開設有權發行紙幣的新銀行和政府借內債之間,看來有一種密切的
關係。這些國內公債的一大部分被中國的“現代”銀行認購,它們持有政府
證券是作為投資和作為發行紙幣的準備金,雖則也直接借款給政府。
北京政府僅僅遺留給它的繼任者 241000000 元內債,這似乎表明,儘管
拖欠,債權人並沒有因北京政府打折扣的公債券而太吃虧。北京政府舉借內
債,軍閥的錢櫃就可以不斷地得到補充。但是這些借款的收益對國家的經濟
沒有帶來什麼好處。內外債的還本付息成了北京政府最大的支出;加上軍費
開支,至少佔去年總支出的 4/5。③在支付了一般行政費用之後,就沒有錢來
為發展進行投資了。省和地方的稅收也被軍費和警察費用耗盡。④北京政權通
常舉借外債也不是著眼於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1912—1926 年期間的新外債,在數量上少於清末的賠款和鐵路借款。外
債總數(不包括庚子賠款)從 1913 年的約 5.26 億美元增加到 1931 年的 6.96
億美元。①1913 年的 25000000 英鎊善後借款是新外債中最大的一筆。此外,
相當大一部分外國借款是 1918 年的所謂“西原借款”——日本利益集團借給
當時在北京執政的安福系軍閥和幾個省的地方政府的無擔保借款,主要用途
是打內戰和搞政治陰謀。這些借款中,有一些後來轉為合法的鐵路和電報借
款,但絕大部分——大概有 1.5 億元——從未得到南京政府的承認。跟 19
世紀 90 年代的日本賠款借款、袁世凱的善後借款和內債一樣,北洋軍閥這次
窮途末路的借款,除幾筆鐵路借款外,對中國經濟的發展毫無貢獻。實際上
有理由認為,中國由於政府欠債(包括庚子賠款)而每年付出的數目大於它
每年得到的新借款。例如,C.F.雷默估計,在 1902—1913 年期間,每年平均
付出 0.892 億元,在 1913—1930 年期間,每年平均付出 0.709 億元,而在這
兩個時期,每年的平均入款則分別為 0.61 億元和 0.238 億元。這樣大的資本
“外流”必須被看成是從中國經濟資源的一筆淨提取,其影響可能是阻礙經
濟增長。②
1928 年南京政府的建立,名義上帶來了十年內戰後的政治統一。在 1928
—1937 年的九年中,中央政府對中國本土的財政控制所達到的程度,也許超
過了自清朝以來的任何時期。與 1916—1927 年的軍閥時代相比,無論是稅收
或稅收制度都有了顯著的改進。關稅自主是 1929—1930 年恢復的,有著較高
① P。T。陳:《財政》,見《中國年鑑,1935—1936 年》,第 1298—1299 頁。
② 千家駒:《舊中國公債史資料,1894—1949 年》,第 366—369 頁。
③ 賈德懷:《民國財政簡史》,第 697—698 頁;柏井象雄:《近代中國財政史》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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