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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使現時的軍事失敗,
必不免來到一極大的反動”——所表示的驚恐來看,在 1926 年後期,湖南、
湖北和江西的某些地區,形勢顯然開始轉變了。①
在農村,理論正被轉化為行動。反對土豪的鬥爭意味著逮捕和殺人;爭
取土地的鬥爭導致地主的逃亡和分他們的財產。湖南財政委員一份關於省農
民協會處決人的報告——他關心的是,恐怖最終使稅收減少——在 1 月底引
起了武漢聯席會議的一場爭論。應怎樣控制這類行動?董必武報告了湖北幾
個縣處死人的情況;他認為政府應對群眾的要求採取寬容態度。鮑羅廷建議,
人民應獲准獨立地行動,但應將處決的要求報有權決定這類案件的地方黨政
機構。聯席會議於是決定,革命政府禁止人民及其組織執行處決;他們必須
向地方黨政機構提出控訴,那些機構將決定適當的處分。決定還規定了在省
一級設立一個具有批准處決最後權力的革命法庭。顯然中央當局希望把農村
的懲罰性暴力行為置於某種控制制度之下。3 月份,國民黨湖南省黨部的一
個傑出年輕共產黨員夏曦以讚賞的口吻報告說,到那時,他列舉的八個縣的
黨部透過處死和拘禁,能夠代表群眾打倒“土豪劣紳”。辯論繼續在第三次
中央執行委員會全會上進行,毛澤東贊成群眾的直接行動,董必武介紹了國
民黨湖北省黨部提出的懲辦地方惡霸的規定,包括按照罪行大小把他們處死
或終身監禁的規定。宣佈判決的縣法庭就是革命委員會,其成員由指定的群
眾在縣長主持的會上以多數票選出。以類似程式選出的省的上訴法庭有最終
的權力。長沙的省的特別法庭在 4 月 5 日成立,根據一份敵視它的史料,它
像縣一級的特別法庭那樣,批准了許多集體處決的要求。長沙城中充滿了從
其家鄉逃出的人。另一個湖南共產黨領導人凌炳在 4 月 19 日向中央土地委員
會報告說,國民黨省黨部已經處死了幾十名“土豪劣紳”,但這還不夠。他
爭辯說,鎮壓反革命分子所真正需要的是農民自己的衛隊的力量。①
在革命的狂熱情緒中,有許多反常的情況和不法行為,以下所舉不過是
林提了 6 個共有 160 萬會員的“最先進的縣”的縣名。但他的數字都以 10 萬計。1926 年 11 月的數字載《第
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農民運動》,第 258—262 頁。
③ 李銳:《毛澤東同志的初期革命活動》(英文版),第 302—306 頁;書中有當時左派的長沙刊物關於反
農民運動和殘酷殺害的報道的引文。李堅持被殺的農民比被殺的土豪劣紳要多得多。
① 《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載《毛澤東選集》(英文),1,第 21—59 頁,特別是最後一部分“十四
件大事”。韋慕庭、夏連蔭:《文獻集》,第 428 頁。
① 蔣永敬:《鮑羅廷》,第 257—264、269 頁。霍夫海因茨:《中斷的浪潮》,第 49—51 頁,推斷處決的
地方惡霸為數不多,但沒有可以證實的證據。李銳:《初期革命活動》,第 306 頁,說被農民直接處死的
不超過幾十人。小安格斯?W。麥克唐納統計到 5 月初期已報道的處決的湖南土豪劣紳,發現“全省約 119
人”。麥克唐納:《農村革命的城市根源》,第 312 頁。(但是,有的處決當時的新聞媒介可能從未報道
過。)
幾個例子。著名的共產黨勞工領袖李立三的父親,被他家鄉醴陵縣的農民協
會處死,而不顧兒子來信保證其父將不反對農會。新化縣(也在湖南省)縣
長向中央(國民黨中央黨部)報告,控制地方革命機構的一批人利用權力向
其敵人報私仇,未經審判就處決地方惡霸,以便假借官方沒收的名義在他們
中間私分財產。根據指控,在“赤色周”中,他們處死了 10 多人,無人敢幹
涉。他們甚至未經審判就槍殺了徵收厘金的負責人;他被拘留,本應交給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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