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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並非都是傳來證據,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且與李紀周在偵查階段和庭審中的供述相吻合,認定李紀周受賄證據確實、充分。”
法庭審理檢察機關第二項指控——李紀周與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華300萬港幣賄賂時,李紀周矢口否認:“李莎娜打過電話來,就說了辦保稅倉的事,沒說別的。我當晚去看李莎娜,李莎娜說,梁耀華答應給她300萬港幣,湯松新也說是的。我同李莎娜講梁耀華的口碑不好,你要當心點。我說了之後看李莎娜還想要,就沒再說什麼——我不是預設,是不管了。”
公訴人:“梁耀華說不用還了,你是什麼態度?”
李紀周:“沒什麼態度。”
這一套供述,顯然與他原來在檢察機關的供述相反。可謂形勢突變。公訴人當庭宣讀李紀周原來的供述,李紀周辯解道:“我談的是現在的認識,我對自己犯罪的認識。”
關於為新英豪公司出面干預下級辦案,李紀周也反覆辯解自己當時不知情,不知道新英豪公司是走私,她們(李莎娜等)告訴他手續合法。
辯護人瞅準時機、趁熱打鐵,問道:“李莎娜在來京之前,是否同你說過樑耀華要給她錢的事?”
李紀周:“在這之前我沒聽說過。”
辯護人:“在李莎娜的房間,你是否與人商議過由你出面同梁耀華談?”
李紀周:“沒有商議過。只是湯松新講梁耀華要給。”
辯護人:“在當時,你是否意識到300萬與你有關係?”
李紀周:“我沒有認識到錢是給我的。如果知道就不會是這樣了。”
李紀周的翻供,並未出乎方工預料;若此時再追問下去,只會陷於糾纏。因此,律師詢問完畢之後,方工示意同伴不再多爭,立即申請傳證人梁耀華出庭作證。
公訴人:“認識李紀周嗎?”
梁耀華:“1993年中,找我捐錢時認識的。”
公訴人:“認識湯松新、李莎娜嗎?”
梁耀華:“認識。是同一時間認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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