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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以及一群島嶼;1808 年他把臘古扎共和國合併進去,不過給它一定的自
治權。馬爾蒙保持軍事權力,而行政權則在丹多洛手中,他的稱號是“行政
長官”。丹多洛原是個藥劑師,是猶太人的後裔,很有錢,在威尼斯國裡早
已擁護新思想。他正直而勤勞、但獨斷專行,容易衝動,沒有同佔領軍的首
長搞好關係。在伊利里亞建立選舉制度是決不可能的,結果是出現了開明專
制統治,還受到軍人的干涉。丹多洛設立一個總諮議會協助他,其成員經他
自己遴選;事實上,他在薩拉的辦公室裡決定一切。他把領土分為四個郡,
每個郡又分為縣和鄉鎮,他派代表、副代表和“鄉長”駐在這些地方。他組
織法院,僱用農民早已為威尼斯和奧地利行政官提供的潘都爾兵①充當警察。
原有捐稅照舊徵收,而注意力主要是放在國庫和國家土地的管理上。
主要的改革是針對僧侶的:為了能減少主教的人數,有了空額就不再補
充;一部分隱修院和所有的慈善會被取締了;除了現有的主教的收入外,教
會所有的財產都被沒收,其中一部分收入用來增加本堂神甫和修道院修士的
補助費。1807 年,丹多洛也公佈了一項關於國民教育的條例,在薩拉創辦了
一所國立中學和幾所市立中學。馬爾蒙也進行了道路工程建設。由於徵兵引
起了許多騷亂,它不得不暫停徵兵,而只進行區域性招募,多少帶有自願性質。
至於《民法典》,在伊利里亞只採用其中有關家庭和繼承問題的章節,使婦
女可以接受遺產並廢除“補充繼承人的指定”及“信託遺贈”②。馬爾蒙對在
沿海地區,譬如在薩洛納附近的波格利扎地區控制著佃戶的領主的權利似乎
沒有觸動,但廢除了教會什一稅。在達爾馬提亞內地,土地問題以獨特的方
式提出來:1756 年,葛裡馬尼法曾把達爾馬提亞土地歸威尼斯國家所有,國
家把土地分給當地居民摩拉格斯人,給每人分配三分之二公頃,婦女除外,
他們有權耕種和傳給男子繼承人,但不得轉讓;受益人必須服兵役並向政府
交納什一稅。丹多洛廢除了這項法律,把土地所有權授與佃戶,同時把國家
什一稅作為土地稅保留下來;1807 年,他看到投機商勸誘農民出賣地產,便
規定轉讓必須透過正式手續,使得轉讓實際上成為不可能。不管怎樣,這是
在拿破崙統治下各國裡所能看到的最實在的土地改革之一。
① 原系1741 年奧地利弗朗茨·馮·德·特倫克男爵從其克羅埃西亞佃農中組成的地方武裝,用以彈壓靠近土
耳其邊境的盜匪。潘都爾兵後來在地方上充任騎警。——譯者
② “信託遺贈(信託贈與)”(fidéimis),原是封建繼承法制度;按照此制:甲將財產公開地或秘密地
以遺囑贈給乙(或在生前贈給乙),乙對這項財產有保管的義務,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無所有權,從而
無權出讓或出抵,且必須在甲指定的時間將它移歸給丙(真正的受遺贈人或受贈人)所有。1804 年《民法
典》並未廢止這種制度。——譯者
因此,直到1809 年,這個法國屬地還享受自治權,法國實行的同化政策
也是有許多保留的。在這之後,形勢發生急劇的變化。卡尼奧勒、上卡林底
亞,奧地利的伊斯的里亞,和的裡雅斯特,以及大部分克羅埃西亞都合併到威
尼斯的領土內,到這個時候,全部這些地區才改用“伊利里亞諸省”這個來
自羅馬帝國的名稱。直屬拿破崙軍事佔領的那部分克羅埃西亞則不同:它儲存
了共有制村社的社會組織和受軍事當局控制的國有化經濟;不納入帝國關稅
體系之內;並繼續按照傳統辦法提供一個分遣隊的兵員。伊利里亞的其他部
分在1809 年12 月25 日接受一種由十個州長組成的臨時機構,以萊巴赫為首
都,不久以後,丹多洛就離職了。直到1811 年4 月15 日,這種政治制度才
最後確定下來。政僅由一個總督掌握:第一任總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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