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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院長和五個法官又進入了法院。不管怎樣,革命人士在司法部門更好地
保持了他們的權力,因為司法人員是終身任職的,只有幾次清洗是例外的情
況。
鎮壓機構還在加強。檢察院得到確定的組織形式;預審完全是秘密進行
的;保安法官沒有了,起訴事務集中在檢察長、總辯護官和預審法官的手裡;
郡守又取得了任命判決陪審團的權力;起訴陪審團取消後,它的職能轉移給
上訴法院中的一個法庭。特別法庭以“普通特別法院”名義保留了下來;但
是隻有軍人充當法官了;此外,在陪審團暫停時或鎮壓某些重大罪犯時,還
設有“非常特別法院”;在1810 年這一年出現了“海關特別法庭”。按照憲
法規定,元老院還能以有損國家安全為理由而撤銷陪審團的判決;1813 年,
元老院把刑事罪法院已經釋放的,被控告走私的安特衛普市長移送到一個特
別法院。至於刑法,雖然不恢復拷打酷刑,但恢復了烙面、枷刑、對弒父母
罪犯的砍手刑,以及剝奪全部公民權。
儘管加強了刑事制裁,帝國和執政府一樣並不單獨依靠它,而是更依靠
行政鎮壓措施,也就是說依靠警察。先是在大臣富歇,以後到1810 年在大臣
薩瓦里的領導下,由負責各“警務區”的參政官執行;自1808 年起,還在都
靈、佛羅倫薩、羅馬和阿姆斯特丹等地派駐總督導官。中央集權化沒有向前
推進得很遠。各郡守因為並不只是聽命於富歇,所以能保留自己的職權。各
參政官和督導官都直接與皇帝通訊聯絡,巴黎警察廳長杜布瓦(1811 年由帕
斯基埃繼任)也都如此。憲兵隊有自己的長官,和警察相互競爭;1808 年下
盧瓦爾郡的郡守指出:他們自命“是武裝的法官,負責監視所有的文官”。
在皇帝的心目中,理想的制度是對任何一個有相當影響的人物都有一份包括
最近情況的案卷。富歇已經編制了一份舒安分子的名單;拿破崙想制訂一份
全帝國的“個人表現和德行的統計資料”。他了解很多情況,但並非能洞察
一切;郡守們本來最可以向他提供有關私人生活的情況,可是他們一般都很
謹慎。告密者和拉瓦萊特的書信檢查局依然是收集情報的主要手段。
警察局更為可怕,因為他們可以任意拘留,私設公堂;除了監獄之外,
警察局還利用瘋人院。詩人德索蓋斯因為在1804 年曾擅自發表了一首著名的
諷刺短詩(“是的,偉大的拿破崙——一條偉大的變色龍”),聖路易的一
名住院實習醫生富爾因為在1804 年12 月5 日頒發鷹徽時曾高呼:“不自由,
毋寧死!”兩人都被當作瘋子而監禁起來。全國人人自危,而軍需供應商拉
薩爾不但已被皇帝取締買賣,而且還不經審判就被捕下獄。即使一旦被釋放,
事情也並未了結:很多人被指定住所並受到監視。最後,1810 年3 月3 日的
一個敕令恢復了“國家監獄”,並規定監禁必須根據大法官,即司法大臣和
警務大臣的提議,由樞密委員會下令執行;但實際上是很少去徵求他們的意
見。在拿破崙的眼裡,行政拘留不僅是用來扼殺反抗力量,而且當陪審團受
到恫嚇或缺少法律上的證據時,還要用來懲罰違反普通法的罪行。難怪人們
說到“政治犯”,無不談虎色變,對於警察無法無天、濫用職權,也是看得
清楚無誤的。下盧瓦爾郡郡守指責憲兵進行欺詐、勒索甚至謀殺的行為,他
宣稱:人們對憲兵怕到這樣的程度,以致“很難提出證據來反對他們”。郡
守們自己對有勢力人物的要求也只得讓步, 1808 年,舊軍官德斯皮努
瓦·德·聖呂克准將只根據市長,即他自己的債務人的口頭命令就在索姆郡
被捕。因此,1810 年的敕令指令對各監獄每年進行一次檢查。但並不是所有
的監獄都受到檢查,而皇帝也只審閱一部分案卷;1811 年,在被提出稽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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