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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譯者
① 讓邦·聖安德烈和蒂博多都是前國民公會議員,後在執政府和帝國出任郡守,但前者不改初衷,後者晚
節不終。——譯者
② 阿圖瓦為法國舊省區之一,路易十四時併入法國,以阿臘斯為首府,1790 年廢省改郡後大部劃入加來海
峽郡。——譯者
定,中央集權取得了進展。
司法部門的改組一直堅持不懈地繼續進行。人們很快就對共和八年比較
倉促挑選出的人員嘖有煩言。拿破崙採取了一些措施以改進招聘人員的辦
法:共和十二年,他創辦了法律學校,1808 年增設了具有諮詢權的見習法官。
從1807 年起他就認為清洗司法人員的時機已到,一項元老院決議案把這項工
作交給一個委員會辦理;在一百九十四名被揭發的法官中,該委員會建議撤
換一百七十四名;事實上,1808 年3 月24 日的敕令撤了六十八人的職,批
準了九十四人辭職。與此同時,法典的編纂工作正在完成。民事訴訟法是在
1806 年完成的;商法於1807 年,刑事訴訟法於1808 年,刑法於1810 年完
成;農法也已編纂,但是沒有頒佈。在這些法典中,1789 年的精神沒有完全
消失。參政院保持了大革命的社會成果,絲毫未予削弱;參政院盡力把行政
機關和司法機關分開,確保法官的獨立性,堅決維持判決陪審團制度。但是
同時資產階級也可以信賴參政院保護他們的財產權和勢力,只要它們不損害
參政院視為公益的國家權力;參政院所有成員,不論是革命人士還是舊政府
的人員都出於政治上的機會主義或是階級利益,毫不猶豫地願意犧牲他們的
原則。波塔利斯說:需要就是法律;貝利埃證實道:沒有任何一條理論不向
需要讓步。這些特點已經表現在《民法典》上;以後的幾個法典更為顯出這
一反應。
最初的兩部法典很近似科爾貝爾的各項法令。特別是《商法典》不很適
應經濟發展的情況,譬如有關保險和公司這兩方面就不很適應:雖然《商法
典》仍然把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批准範圍只限於承認合名公司與合資公司,
但是《商法典》至少已認可合股者的責任以所投入股份為限,而在此法典頒
布以前的判例對這點是不明確的,某些判決強制合股者以其本人全部財產承
擔公司的責任。然而最引人注目的是關於期票的討論。由於認識到經濟的發
展取決於信貸的發展,也就是取決於銀行的安全,有些人主張一個私人在拒
絕清償本票的情況下應視同商人,因而得受拘留處分,責令清償。莫萊卻成
為反對派的熱烈的代言人,他認為:這樣做是仿效英國,是為了對少數自私
的商人和銀行家有利而犧牲了人身自由,因而是背離了普通法;法國無疑應
該經營商業,但是首先應該基本上還是農業國。這些反對派明確地指出:如
果受貿易和金融方式的支配,公民們就會把積蓄作為終身年金存入這些機
構,把總是不穩定的動產財富放在首位:這就不會再有大家族和階級,從而
勢必慢慢地破壞君主制度的基礎。這是一些能夠誘惑拿破崙的理由,尤其是
在這個時候。然而拿破崙的睿智豁達佔了上風,他主張折中的辦法:決定私
人如果進行商業交易而簽署了期票,那麼他就可被視為商人處理。
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典主要是最後兩部。這兩部法典於1810 年開始實施,
就在這個時刻,4 月28 日的法律又一次改組了司法機關,賦予它以後保持很
久的形式,唯一的例外是這個法律所賦予區首府以外各市長的違警管轄權,
不久就被剝奪了。這一法律規定了任命法官的方式和條件,以及有關他們的
紀律;政府利用這個機會又進行了一次清洗:巴黎上訴法院的三十一名法官
被清洗了八名。這些變動似乎並非是由政治原因引起的;但是司法部門人事
構成的變動也和其它部門一樣,朝同一趨向演變;在貝藏松,舊高等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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