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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是他們之間的諒解。
相反地,共和十年憲法反而縮小了他們參與政權的範圍。第一執政獨攬
締約權、特赦權,獨自指定元老院、最高法院和第二、第三執政的候選人,
以及從選民提出的候選人中遴選治安法官等權力。他特別保留了以系統的元
老院構成法來解釋或補充憲法的權利,這就使後來在建立帝國時沒有遇到象
在設立終身執政職位時所引起的那樣多的困難。他還僭取了透過頒發一般的
元老院決議案來暫停實施憲法、解散保民院和立法院以及撤消法院判決的權
力。他建立了樞密委員會,在每次會前由他指定其成員,這個機構起草他所
提出的元老院決議案,而只有他才有立法的創議權。被授與這種過高權力的
元老院進行了適當的改組,雖然它仍然由互選增補成員,但是隻能從波拿巴
提出的候選人中選出,波拿巴並有權直接任命四十名附加元老院議員。不
久,波拿巴於共和十一年雪月14 日(1803 年1 月4 日)侵奪了任命元老院
秘書處的權力,同時他在每個上訴法院管轄區都設立了一個元老院議員莊
園,每個莊園撥有國有土地和宅邸,這是波拿巴在薪俸之外贈與那些最聽話
的元老院議員的。最後,新憲法還授權元老院議員得兼任部長和政府的各種
高階職位。另一方面,其它議會各院的許可權則大為削減。立法院失去了召集
例會和選舉主席的權力。保民院被縮減為五十名成員,並且在憲法中列入一
項取消保民院發言權的條例。參政院把它的優先地位讓給了元老院,並且有
樞密委員會在和它抗衡。雖然波拿巴繼續在向參政院提交新法案,但是他現
在不透過它也可用元老院決議案來制定法律。
另一個重大變化是廢除了元老院終於在三月剛剛發表的“名流名單”。
波拿巴的藉口是起草過程中曾遇到困難,而實際上是他感覺到這使議會各院
擁有太多的選擇自由。毫無疑問,他也希望每個郡恢復他認為合適的代表機
構,以便使新貴名流高興。因此他建立了選舉人團制度來代替“名流名單”。
在基層,由各區公民大會提名治安法官和地方議會的候選人,並提名縣選舉
人團的候選人和郡選舉人團的成員,後者是從六百名納稅最多的公民中選出
的,這樣一來,選舉人的財產資格就終於出現了。縣選舉人團為保民院和立
法院中每個空缺席位提出兩名候選人;郡選舉人團為立法院和元老院中每個
空缺席位提出兩名候選人。這樣議會各院就具有地方代議制的性質。由於選
舉人團必須在它們自己成員以外選出兩名候選人之一,因而它們就不完全是
寡頭性質的。第一執政對這些選舉人團有著巨大的影響,因為他不僅指定它
們的主席,而且還可以給縣選舉人團追加十名成員,給郡選舉人團追加二十
名成員,並且授權政府官員加入選舉人團。
既然選舉人一經提名終身任職、並且只有在選舉人團成員有三分之一的
缺額時才增補空缺,這樣就使選舉減少到最低限度。此外,直到共和十二年,
新近被選定的公社新貴名流才獨自組成了區議會,而他們組成的選舉人團繼
續起作用,到帝國滅亡之前一直沒有變動。新貴名流的壟斷權就這樣得到鞏
固並且加強了。請傾聽呂西安於1803 年3 月24 日對塞納郡的選舉人團演講
時所說的話吧:“我們的新選舉法原則。。不再是建立於虛幻概念的基礎之
上,而是建立在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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