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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所說的話吧:“我們的新選舉法原則。。不再是建立於虛幻概念的基礎之
上,而是建立在喚起我們保持公共秩序願望的社會與財產的基礎上。今天,
選舉權以逐漸的、穩健的方式變成為最開明、最關心良好秩序的階級獨享的
特權。”但是實際上,這個階級從此只有依靠波拿巴才能保持它的地位。
四、波拿巴的社會政策
共和十年的重要法律不限於擴大波拿巴個人權力;它們還顯示了在他頭
腦里正在形成的社會概念。在參政院會上,波拿巴批判了從法國革命中產生
的個人主義社會。他把這個社會描述為“一盤散沙”,並且強調了必須在“法
國的土地上投上一些大塊花崗石”,以便“給法國人民指明方向。”明白他
說,波拿巴想要用利祿與榮譽組成一些依附於這個政權的利益集團,並期望
這些集團對工資勞動者施加影響,以便贏得平民各階級的忠順。這就等於是
復活舊制度下官民之間的中間組織或行業集團,但必須警惕,不能使這些組
織再能夠對抗國家或蛻變為寡頭統治。波拿巴機敏地指出,資產階級將從中
得到好處。他認為:貴族是靠血統、階級偏見和教會的等級結構而結成一個
集團的,而“咱們,咱們卻是各自分散的”;因此,榮譽軍團應“把革命人
士集聚在一起”。然而,這些社會集團將有待於他、並且只有他一人去創立;
刑法甚至規定,凡成員在二十人以上的一切團體都要經他批准才能成立。這
樣,人們就清楚地看到,他個人的權力因此也大為增長。議會各院就是集聚
革命人士的一個社會集體,榮譽軍團是另一個集體,選舉人團又是另一個集
體。除這些集體之外還有由波拿巴不斷增加的官吏也是一個集體。他們被組
織在各部門等級森嚴的制度中工作;公費生將被培養成為官吏。波拿巴在共
和十一年芽月十九日(1803 年4 月9 日)任命了十六名協理專員①。但這隻
是個開端。他們隸屬政府各部和參政院,並且要形成一個與法國革命或舊制
度都沒有聯絡的高階行政核心。在這個體系中法官佔據了顯要的地位,他們
的薪俸微薄,因此只能從富裕的資產階級中選拔。共和十年憲法規定了法官
的等級和專業訓練制度。司法官也都組織成了團體:辯護士會從共和八年就
已存在;公證人和公共拍賣人從共和九年就已聯合起來。實業家們也沒有被
忽略,有商會、製造業公會、經紀人公所,而代理商的再現不只是適應了工
業技術上的需要,也是既定的社會計劃的一部分。如果只憑波拿巴為所欲為
的話,人們一定會看到行會復活。
象波拿巴當時所設想的那樣,社會的階梯等級制度建立在財富的基礎之
上。因為他是在資產階級的支援下奪取政權的,所以不可能出現別的局面。
的確,空論家們打算以對所有的人實行免費教育的辦法,使有才能的人同有
財富的人能取得領導國家的職位。但是,已據有財富的人很自然地傾向於把
持領導權。此外,只要那些“才能之士”仍舊處於貧困狀態,波拿巴就同有
錢人一樣對他們存有戒心,視他們為革命的火種。所以波拿巴和富人一致同
意,只能用他們充任技術性的官員,象過去的貴族政治和君主專制時代那樣
做法。當波拿巴宣稱自己是法國革命的代表時,他總是把這場革命歸結為廢
除特權,其後果則是擁有財產的資產階級的抬頭。他的個人專制一傾覆,人
們就可以看出,共和十年的社會制度已經為“七月王朝”打下了基礎。
《民法典》成了新社會的聖經。1800 年8 月12 日,波拿巴指定一個由
特隆歇、波塔利斯、比戈·德·普雷亞梅紐和馬爾維爾四位法律專家組成的
委員會負責起草民法,草案於1801 年1 月完成,但是波拿巴與議會各院的
衝突中斷了《民法典》的討論,直到1803 年才恢復討論。法典最後於1804
年3 月21 日以《法國人的民法典》的名稱頒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