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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後來改稱為《拿破崙法
典》。波拿巴只是在涉及家庭法時才直接參加了民法的起草工作。他的注意
力集中於加強父權和夫權,剝奪未經認領的私生子的財產繼承權,並削減已
獲認領者所繼承的份額,以及保留離婚的規定,這一項是出於為他個人著
想。
象波拿巴所有的成就一樣,這部法典也有它的二重性。一方面它肯定了
封建貴族的消滅,並且採納了1789 年的社會原則:個人自由、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國家世俗化、信仰自由和選擇職業的自由。這就是為什麼這部法典
在歐洲成為法國革命的象徵,不論傳入什麼地方,它都提供了現代社會的基
本法則。雖然這一特點在今天我們這個時代可能已經喪失其光彩,但是,如
果不認清法典當時具有的創新之處,則將是對拿破崙時代歷史的歪曲,並且
將妨礙我們理解法國統治擴張的意義。但是另一方面,法典也體現了反對共
和國民主成就的反動傾向。它為資產階級的利益設想,首先關心的是確保財
產所有權,把這種權利視為自然權利,是先於社會的、絕對的、屬於個人的
權利,並且保障實際佔有的所有權。有關契約的各項規定涉及到的幾乎都是
財產問題,而有關僱用問題的規定只有兩條。家庭問題有很大部分也是從保
障財產所有權的角度考慮的。結果,關於婚姻契約的詳盡規定使婚姻成為金
錢交易,而法典對血統關係如此重視,所考慮的也就是繼承權的問題。
波拿巴和他的法學家心目中的國家利益,是民法起草工作中的另一個主
導思想。正是波拿巴在涉及諸如地下資源,或為公益而徵用土地的情況下,
尤其是以遺囑處理財產的能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財產所有者的僅利。
家庭對國家有很大的價值,因為它是約制個人行為的那些社會實體之一。被
法國革命削弱了的父權因此又得到加強:父親無需司法機關的認可就可把他
的子女監禁六個月;他完全有權控制他們的財產;同樣,他也可以支配他妻
子的財產;雖然夫妻財產共有制是習慣法的一部分,但他往往可以隨意處理
它。但是,象所有的團體那樣,家庭也可能變得十分強大以至於能夠對抗國
家,因為它自發產生的自然結合力非常強大,所以情況就更加如此;從家庭
就可能又形成了一個獨立的貴族階層。由於這個原故,國家把家庭置於自己
的監護之下:父親遺囑的權力被重新建立的“特留份”①所限制,繼承權被
宣佈是一件有關社會秩序的事,因此就由法律加以規定。從這個觀點來看,
民法典遭到舊貴族和一部分資產階級的尖銳批評,因為它確定遺產分散,從
而限制了他們的經濟實力。
對那些一無所有的人,民法典除去禁止終身合同和永久僱用,以保護他
們的人身自由之外,別無其他規定。民法典宣佈了勞動自由和在法律面前公
民平等,實際上象國民制憲議會所希望的一樣,拋棄工資勞動者,使他們置
於經濟競爭的一切危險之中,並且把勞動力視為只不過是一種商品。民法典
拒絕接受1793 年出現的關於承認公民有生存權的主張。由於在工資爭議中
只承認僱主的供詞為可信的,因此民法典甚至歧視工資勞動者,從而背離了
法律上平等的原則。此外,國家還以治安法的名義出面干涉,因為既然窮人
一無所有,他們就會違抗民法典,使僱主提出的懲辦不守紀律的訴訟歸於無
效。共和十一年芽月22 日(1803 年4 月12 日)法律重申了對工人結社的禁
令②;在12 月1 日一項法令強迫工人攜帶地方當局頒發的工人手冊,不能
出示工人手冊的人被禁止僱用。
法國社會的演進產生了資產階級並使之獲得政權,民法典也是法國社會
演進的結果。從法典的細節上看,它的歷史標誌就更明顯。拿破崙時代的法
學家主要是從多馬和波蒂埃①的著作中吸取了法典所需要的東西。他們兩人
都已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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