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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戰爭。
時間推移,更為急迫的矛盾不是投資,而是加入WTO後,1995年《保險法》的規定和入世承諾明顯不一致。為了遵守政府的入世承諾,從法律制度層面上和WTO規則整合,《保險法》修改勢在必行。這成為2002年《保險法》第一次修改的動因,也導致了這次修改的侷限。
【註釋】
(1)黃宜庚,2003年1月曾任平安人壽總經理,1996年10月加入平安,歷任董事長高階顧問、協理、資深副總經理。此前,黃宜庚1971年到1996年就職於臺灣的壽險業,歷任南山人壽首席核保,國華人壽執行副總經理,中興人壽總經理。黃宜庚1994年6月來到中國大陸“淘金”,為國內壽險早期高階“外援”之一。
(2)平安初期幾乎照搬臺灣市場的壽險體制,包括使用“協理”等臺灣色彩濃烈的職務稱謂,“協理”相當於公司副總。
(3)2003年,已經榮任集團COO的湯美娟卻以簡單的“個人原因”退出了平安,於3月17日出任香港TOM公司CFO,去意之堅決亦出人意料。
(4)到2004年,摩、高獲得了20倍回報,摩根士丹利亞洲總裁兼投資銀行部主管Michael Berchwold說,在中國,平安是一個絕無僅有的投資機會。
(5)1984年11月,國務院批轉的人保公司《關於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中指出:“總、分公司收入的保險費扣除賠款、賠償準備金、費用開支和納稅金後,餘下的可以自己運用。”1984年下半年開始,人保總公司在北京、江蘇等地嘗試性地開展投資(包括貸款)業務,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繼展開。
第五章 利差損毒丸(1996—1999)
1996—1999年,整個中國保險行業躁動不安。
1996年,保險行業迎來第一次“大擴軍”。此時,一紙保險牌照依然極為稀缺,市場中覬覦者甚眾。從100多份牌照申請中,人民銀行只批准其中五張。不過,這五個“幸運兒”卻多不幸,除了泰康人壽表現穩健,其餘或經營幾度浮沉,或股權易手他人,或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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