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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的政治委員王鳳鳴,把這些關係到人命的大事,完全推託在一個來歷不明的暗害分子王須仁的身上,任其胡作亂為;對於該地區的忠實的幹部,在群眾中有威信的幹部(如王文彬、張如、馬霄鵬等),則勒逼口供,故意陷害。這恰恰是中了暗害分子的詭計。
3、軍隊領導者與地方黨負責人之間,缺少政治原則的團結,甚至因為工作關係,沒有明確瞭解,而造成彼此的不滿,又不以黨的方式提出解決;因此暗害分子也就利用這種空隙來進行其挑撥離間,進行暗害的陰謀。軍隊政委代替了和包辦了地方黨的鋤奸工作,不信任當地黨的組織,超越黨的組織系統,任意妄為,是完全幫助了敵人削弱了革命的力量。
4、同時必須指出:湖西事件發生後,區黨委和四支隊始終沒有向上級的山東分局與一一五師報告,這是極不允許的現象;而山東分局和一一五師在接到通知後,沒有即時採取直接步驟,去解決這次事件,因而不能使這一事件立即停止擴大,也是使黨受到損失的一個原因。這種處理遲緩的基本原因,是由於對自己的忠實幹部信心不夠,對反革命的陷害手段估計不足。
(四)對於這一事件的善後辦法,中央有下列決定:
1、四支隊政委王鳳鳴,受暗害分子利用,竟然假冒中央名義,亂殺胡為,既不報告分局又不接受一一五師的制止,應即撤銷工作,開除黨籍,送交軍法處判處徒刑。白子明受王鳳鳴威脅,隨聲附和,應撤銷工作,由正式黨員降為候補黨員。
2、徹底調查登記並審查此次被殺諸人,對於真託匪和暗害分子,應公佈其罪狀;對於無辜犧牲者,應在黨內刊物上公佈他們是被託派及暗害分子陷害的無辜犧牲者,並在黨內召開可能範圍的追悼會,以示昭雪。
3、對於被難者的家屬的處理:第一,分別派人安慰撫卹。第二,關於處罰王鳳鳴白子明的決定,應通知各被難家屬並公佈。第三,公佈被難烈士之檔案,應送給被難者家屬閱讀;召開被難烈士之追悼會,應請其家屬參加。
4、對於被誣同志,因嚴刑拷打而表示自首這,基本上應當原諒他們的幼稚,不能當成黨內叛徒看待,不能一律開除黨籍;應按情節的輕重,給以分別適當的處分。估計到他們在湖西信仰已經失掉,應調到別處擔任工作。
5、在湖西黨內應進行有計劃有系統地審查干部,清洗內奸分子,保證黨內的鞏固。首先各級領導機關必須掌握在經過考驗的可靠的黨員手裡。但嚴防以籍此大批清洗或造成清洗運動,引起黨內的不安現象;更不能把一時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犯了錯誤的同志,看成反革命內奸分子。
6、中央責成山東分局,將此事件的經驗教訓,根據此決定寫成簡明的黨內檔案教育全黨;並責成分局派專人去解決上述諸問題。抽派之人應向黨內及被難家屬申明,接受中央和分局命令來處理善後問題。中央這一決定希望全黨傳達討論。在傳達討論時,要反對左右兩種傾向,一方面要反對右的麻木不仁,忽視反敵探奸細及暗害分子的鬥爭,另方面要反對左的擴大反革命的力量,引起自己的驚慌失措,這四種傾向都是有害的。 。 想看書來
8、郭影秋同志給中共中央組織部的信
江震同志請轉中央組織部:
關於湖西(當時為區黨委屬原山東分局)鋤奸事件錯誤,經中央一再認真嚴肅處理,對錯誤性質已經作出結論,對錯誤負責人已經進行處理,對死難烈士已進行了審查並追認為烈士,對死難烈士家屬已進行了解釋、慰問並予以適當照顧,黨內外意見已經平息,湖西區的黨員、幹部及廣大人民在黨的領導下也繼續發揮了對人民革命及建設事業應有的作用,問題已基本結束。但由於湖西黨組織一再變動,個別問題還未作最後處理。我個人認為有將先後處理經過及現存問題向中央反映的必要,特作簡要報告,供中央繼續審查處理的參考:
(一)對湖西鋤奸事件錯誤先後處理經過:
(*同志批:對這個問題,中央既已有明確決議,就應該說,在政治上已經解決了,對歷史的責任等等問題,不再提。)
湖西鋤奸事件發生在一九三九年八、九月間,同年十二月中旬,中央派羅榮桓同志到達湖西,對鋤奸事件錯誤作了緊急處理,對被捕而未殺的同志無條件釋放,重新調整了區黨委組織,以後數年間又進行了下列處理:
(1)一九四○年四月間,山東分局劉居英同志(分局鋤奸部長)帶領工作組,到達湖西地區檢查鋤奸事件情況(居英同志在湖西停留四十五天,未在區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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