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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法行為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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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使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對偽造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應給予行政或刑事處分。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性質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和任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的團長和副團長。
團長一般由各個省級地方和軍隊的最高一級的中共黨委書記或地方人大的常委會主任擔任,副團長一般由各個省級地方或軍隊的最高一級的地方人大的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
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如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透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
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修改憲法;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透過。
2、監督憲法的實施;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6、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8、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0、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12、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制;
14、決定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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