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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票人員和選舉主持人核對投票人數和所投的票數,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於或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
凡選舉無效,須當即宣佈,並重新組織投票。
在確認投票有效後,統計投票結果。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4、代表候選人的當選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如獲得過半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如代表候選人得票數相等時,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選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法定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
另選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所得票數不得少於參加選舉總選票數的1/3。
各選區計票結束後,由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並予以宣佈。
6、補選
人大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補選。
代表資格終止的,缺額另行補選。
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與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
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五、間接選舉
(一)間接選舉
間接選舉是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透過間接方式選舉產生的制度。
間接選舉主要適用於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同級軍隊人大代表的選舉和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二)選舉程式
1、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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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候選人按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代表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或聯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聯名推薦提出。
候選人名單提出後,如果提出的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法定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
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法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然後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在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2天。
主席團向代表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4、投票
主席團主持投票。
出席會議的代表人數超過人大全體代表的半數,選舉才能進行。
5、計票和宣佈當選
投票結束後,由監票、計票人員和大會主席團人員核對投票人數和票數,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選舉結果由大會主席團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宣佈。
6、補選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或資格終止的,其缺額由原選舉單位補選;原選舉單位人大閉會期間,由其常委會補選。
補選時可採用差額選舉方式也可採用等額選舉方式。
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六、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
(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
特別行政區成立選舉會議。選舉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選舉會議成員10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選人。
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佈並報全國人民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所選代表的代表資格,並予以宣佈。
(二)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方式由全國人大的有關決議作出專門規定。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和軍隊負責組織協商選派。
七、選舉經費
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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