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第1/4 頁)
10、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12、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制;
14、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1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2)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3、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5、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7、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9、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1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13、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15、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17、決定特赦;
19、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區域性動員;
2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專門審查補選的本屆全國人大代表和新選出的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資格。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由常委會全體會議透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第九屆全國人大設立了民族、法律、財政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外事、華僑、內務司法、環境與資源保護以及農業與農村共9個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一般由副委員長或人大常委會委員擔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四、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省、直轄市、自治區、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