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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部、國家安全部、國防部、監察部和審計署。
6、教科文衛管理部門
包括教育部、科學技術部、文化部、衛生部。
(二)國務院辦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是國務院綜合性日常辦公機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是國務院組成部門。
(三)國務院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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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主管某項專門行政業務的機構。
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行政地位低於部、委、行、署,其設立、撤銷或變動由國務院會議討論決定。
直屬機構的行政首長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由總理任免,他們不是國務院的組成|人員。
(四)國務院辦事機構
國務院辦事機構是國務院內部設立的、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的工作機構。
國務院辦事機構的設立、合併及撤銷,由國務院決定,其行政首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五)國家局
國家局是國務院歸各個部委歸口管理的具有較強獨立性的、專門管理某些行業和事務的工作部門。
國家局不直屬國務院領導,接受有關部委的領導,但不是部委內部的職能司局。
國家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進行行業管理。
(六)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包括國家體育總局、新華通訊社、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氣象局和中國專利局。
(七)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
國務院為了完成某項特定事務設立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
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一般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或秘書長擔任領導,組成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開展工作。
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大部分不單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相關的常設部門承擔。
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包括:
1、國務院為指導某些專門性工作而設立的辦事機構;
3、邀請有關專家或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諮詢性機構。
特別行政區制度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和行政地位
(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
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基本法規定、按既定程式制定法律,但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在當地透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別行政區不能行使國家主權。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防務由中央政府負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宣佈戰爭狀態或香港、澳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以釋出命令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有關全國性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關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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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絡。
(二)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特別行政區可實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除了有關國防、外交,以及其他有關體現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並且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特別行政區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和政府機構由當地人組成。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在不與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廢除和修改法律。
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終審權。
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不上繳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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