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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
3、監察監督
行政監察機關透過檢查、調查與處理等方式,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有權對監察物件進行調查和檢查,並根據結果,提出監察建議或監察決定。
二、國務院的組成和職權
(一)國務院的組成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院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組成。
國務院總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國家主席任免。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決定,國家主席任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國家主席任免。
國務院每屆任期5年。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務院副總理協助總理工作。
國務委員受總理或國務院常務會議的委託,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專項任務,並且可以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
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審計長負責國家財政和財務收支活動的監督工作。
(二)國務院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總理辦公會議
1、國務院全體會議
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組成|人員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
國務院全體會議一般討論重大問題或涉及眾多部門的重大事項。
全體會議一般每兩個月或每一季度召開一次。
2、國務院常務會議
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案,國務院準備釋出的行政法規,各部門、各地方請示國務院的重大事項等。
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3、總理辦公會議
總理辦公會議由總理主持召開(或委託副總理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國務院日程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總理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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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務院的職權
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釋出決定和命令;
3、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5、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7、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9、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11、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13、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15、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17、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三、國務院的機構
(一)國務院組成部門
部、委、行、署是國務院組成部門,其行政首長均為國務院組成|人員。
部、委、行、署是國務院的職能機構。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領導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行使特定的國家行政權力。
1、宏觀調控部門
包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2、專業經濟管理部門
包括鐵道部、交通部、建設部、農業部、水利部、商務部、資訊產業部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3、社會保障部門
包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4、資源管理部門
國土資源部。
5、外交、內務和保障部門
包括外交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民政部、司法部、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