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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行政區徵稅。
特別行政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聯絡,簽訂雙邊和多邊經濟、文化、科技等協定,參加各種民間國際組織,自行簽發出入本特別行政區的旅行證件。
二、特別行政區的政治制度
(一)行政長官
1、行政長官的地位和任職資格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由年滿40週歲、在特別行政區居住連續20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透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期為5年,可連任一次。
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1)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3)因立法會拒絕透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透過所爭議的原案時。
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各司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
2、行政長官的職權
(2)負責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執行;
(4)簽署立法會透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政府備案;
(6)提名並報請中央政府任命各司、局正副司、局長等主要官員;
(8)執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10)批准向立法會提出的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12)赦免或減輕刑事犯罪的刑罰;
(二)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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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是特別行政區政府。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
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署等機構。
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在特別行政區通常連續居住滿15年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並執行政策;
(3)辦理中央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5)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行政機關發言。
行政機關對立法會負責:
(1)行政機關執行立法會透過並已生效的法律;
(3)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
(三)立法會
1、立法會的地位和職權
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立法會行使立法權。
立法會除了行使立法權外,還根據行政機關的提案:
(1)稽核透過財政預算;
(3)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5)行政長官如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可按法定程式提出彈劾;
2、立法會的產生和任期
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
非中國籍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也可以擔任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立法會由選舉產生。包括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方式。由全體選民直接選舉和由功能團體、選舉委員會間接選舉,共同選舉產生立法會議員。
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2年外,每屆任期4年。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則上是依據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決定的。自治區與省同級,自治州與地級市同級,自治縣與縣同級。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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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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