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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每一個都不會有太好的下場。
當然,到了這一步,美國連自保都成問題,又怎麼保護那些流亡人員呢?
做出讓步,爭取在談判中為本國撈取到更多的好處,這才是美國的本色。
第二項比較重大的成果就是,雙方就戰犯判定方案達成了一致意見。
確定戰犯身份的主要辦法就是確定其是否犯了“反人類罪”、“戰爭策動罪”等幾項主要罪狀。最初的時候,帝國談判代表根據之前的相關國際法,擬定了五大項,三十四小項,四百六十二條戰爭罪名,只要與之相關,或具有嫌地人員,都可以暫時定為“戰犯”,並且進行調查,查證之後再按照相關的法律進行審判定罪。
談判中,雙方就每項條款都進行了討論。
到最後,確定了三十一項,共四百二十七條戰爭罪名。
有了這一基礎之後,還得就舉證問題進行談判。即到底是由檢方舉證,還是由被控方舉證。
當然,帝國一直堅持被控方舉證。
只是,這一方法與常規法律體系是相違背的。在常規法律體系中,嫌犯一般都被假定無罪,只有在檢方列舉出了足夠的,且權威的證據、證詞之後,才能對嫌疑犯定罪,並且按照司法程式確定其應受到的懲罰。
當時,帝國談判代表提出,戰犯非同於一般的罪犯,因此不能採用常規的司法程式。
就這個問題,談判雙方又爭論了好幾次。
到最後,美方先做出重大讓步,隨後帝國談判代表也做出了有限地讓步。即被控方可以在被定罪之前進行反證,且只要是被動犯罪,比如軍人必須執行上級的命令等,都可以不被列入定罪罪名之中。
當時,還有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沒有談妥,即美國的政府官員是否也列入戰犯的行列。
在這個問題上,美國談判代表地態度非常堅決,認為美國的政府官員不應該算成戰犯,因為美國政府也只是代表執行美國地民意,官員也是在美國法律的體系下使用手中的權力,不能因為美國戰敗,就說美國政府官員犯了戰爭罪。
只是,帝國談判代表在這個問題上的態度也非常堅決。
畢竟,戰爭肯定有原罪,而當時帝國已經從日本、俄羅斯與英國那獲得了很多證據,表明美國在策動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
比如,在戰爭爆之前,美國就向日本輸出了大量軍事技術,向日本提供了大量的戰略物資,幫助日本進行武裝備戰。在戰爭爆之後,美國仍然沒有格守中立國的地位,不斷的向協約國集團成員國提供戰略援。
重要的是,帝國從日本獲得了一份相當關鍵地資料。
在這份日本與美國秘密簽署的檔案中,明確提到,在日本與帝國爆戰爭之後,美國將無條件的向日本提供戰略援助,幫助日本獲得戰爭的勝利,而簽署這份檔案的正是美國總統!
也是說,如果沒有美國的暗中支援,日本甚至連與帝國開戰的膽量都沒有。
而日本作為戰爭的直接引發國,如果沒有日本的主動偷襲,就不會爆發這場戰爭,至少在理論上,戰爭不會是現在這個樣子。
因此,完全有理由相信,正是美國,或說是美國政府高層的鼓動與支援,最終使日本走上了發動戰爭地道路,並且由此引發了規模空前的第二次世界大戰。
也在談判進行地時候,帝國又拿到了一份非常關鍵的檔案。
佔領了華盛頓地陸戰隊官兵在清理廢墟的時候,從白宮所在地找到了一份由美國總統簽署生效地戰時檔案。
在這份檔案中,明確提到了美國在戰爭爆之後,美國參戰之前,由美國總統直接授權,由美國海軍具體實施的,向日本運送戰略物資,以及戰爭物資的相關計劃。而且,這些計劃都在相關的作戰記錄中可以找到對應的直接主體(比如遭到破交艦與襲擊艦攔截的運輸船隊)。
結合已經被俘的美事與非軍事人員的口供,完全可以證明這份檔案的真實性。
如果這份檔案是真實的,那麼美國總統就違背了相關的國際法,在美國還保持著中立國地位的時候,向交戰國提供了軍事援助,從而破壞了美國的中立身份。
更關鍵的是,這份檔案沒有得到國會的批准。
當時,美國還沒有進入戰爭狀態,所以總統簽發的檔案不具備法律效力,只有在得到國會的批准之後,才能夠正式具備法律效率。
由此可以推證,美國總統即違背了國際法,也違背了美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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