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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部分(第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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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置信的模樣,大大滿足了他的虛榮心。

“丞相那日吩咐過後,我不敢怠慢。回去後,便立即動手編纂,本以為要花上一段時間,不成想,下筆如有神助,沒兩日竟然完成了……”

“哦~~,我先看看……”張涵暗道,這鐘繇不會是敷衍了事吧?

【名例律】篇幅不長,鍾繇先以一個近千字的篇幅,回顧了華夏的律法歷史。敘述了律令在現實意義和必要性,並著重說明律令的根本原則——“德主刑輔”。

然後,鍾繇才詳細述說了律令十二條原則:“君親無將,將而必誅”、“矜恤老幼婦孺”、“親親得相首匿(親親相隱)”、“原心論罪”、“貴族官僚有罪先請”、“從嚴治吏”、“罪無正法不合致糾”、“法不溯及既往”、“已赦之罪不再追究”、“先告自除其罪(自首免罪)”、“保辜定罪”和“誣告反坐”。在這十二條原則下,又各有若干細則,對各原則加以解釋,補充和規範。

總而言之,【名例律】依然是以“三綱”、“五常”為準則,遵循著董仲舒的“德主刑輔”主張。

不過,董仲舒是理想化了一點。張涵卻也沒有太多的意見。畢竟,儒家思想深入人心,不是張涵可以輕易改變的。再說,這其中也是許多是合乎時事的。

比如說,君親無將,將而必誅——君權至高無上,這是合乎張涵自身利益的。他眼下尚未稱帝,可明眼人都知道,那就是三年五載的事,這一條自不能改。

還有,矜恤老幼婦孺,對犯罪的老人和孩童予以從輕處罰;從嚴治吏,必須異地為官,不得與治民結親等;罪無正法不合致糾,律令沒有明文規定,就不予處罰;法不溯及既往,既往不咎。

這些原則都是合情合理的,張涵自然不會加以反對。然而,張涵也有不能接受的。

老規矩,張涵先是好一番將鍾繇誇獎。不管怎麼說,鍾繇這篇文章寫得漂亮,很好的完成了任務。

鍾繇編撰【名例律】,不二日即以完成。看來不可解,仔細想來,也沒有什麼離奇的。鍾繇在制訂律令的時候,這些原則在他心中應當都已有了雛形。此刻撰寫律令總則,鍾繇方才一揮而就。

這些都是閃念間的事,張涵沒有形與外。誇獎完了鍾繇,他才說到自己的不同意見:“元長,這其中也有值得商榷之處……”

鍾繇聞言斂起笑容,正色以待:“丞相,有話請講。”

“首先,我們來說這‘先告自除其罪’……”

張涵看了看鐘繇,鍾繇飛速轉動著腦筋,表面上卻是一副風淡雲輕的模樣,不露絲毫聲色。張涵邊觀察,口中可沒有停:“‘先告自除其罪’。本意是好的,鼓勵犯人投案自首,是聖人的仁恕之道。然而,我覺得這在實際的執行中,恐怕會有疏漏。假設有人先行犯罪,然後立刻去自首,得以免除了罪行,那麼,律令不就成了一紙空文嗎?”

“丞相,【名例律】只是總則。實際執行中,斷案的官吏會考慮具體情況……”

鍾繇不以為然,老實說,實際斷案的時候,很少有官吏會引用這一條。

張涵笑笑:“元長,律令之設,至關重要,還是嚴密些為好。我覺得,改成‘先告自減輕其罪’更好一些兒,你看呢?”

一個免除,一個減輕,差別不是很大。而張涵的建議顯然更具備可操作性,鍾繇爽快的一點頭:“是我疏忽了,丞相,還是這樣好……”

“元長說的是哪裡話?漢律就是如此,又非元長之過。”達到目的了,張涵也不為己甚,隨口安撫了幾句。

“其次,這親親得相首匿……”這一原則源自於孔子的儒家經典【論語 子路】中“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由西漢宣帝以詔令的形式確立的,它規定了卑幼匿尊長不負刑事責任。尊長匿卑幼除了死罪,都可上請減免刑事責任。

這一條,鍾繇可不同意了,他挺起了胸膛,目視張涵:“丞相,這一條怎麼啦?”

“元長,罪有輕重緩急,有可恕和不可恕;親有遠近親疏;總要有個標準吧!”

“這個……”鍾繇也曾考慮過這個問題,總不能一個人犯下大逆不道之罪,八竿子打不著的人也可以親親相隱?

“元長,還是詳細制訂一個標準,比如,直系親屬如何,非直系親屬如何,以及隱匿罪責的標準……”

“丞相此言有理,我修改過後,再來與丞相商議。不過,說到親親相隱。那奴僕應該如何處置才好?”

“嗯,奴僕嘛……”張涵輕捻鬍鬚,沉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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