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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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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可以從容地選擇口碑良好的中介公司,放心地把繁瑣的買賣交給專業人士處理。別為了省下一點服務費,或為了“白吃午餐”而因小失大,到時候損失的還是自己!

反思學(一三)

13??????? 陣前倒戈的惡客

在《兒子兵法》繫系列中,我們談的主題主要是以消費者為導向的行銷技巧。第一集出版之後,在各種公開的私下的場合中,有很多同業或同仁不斷地問我一個問題:

“行銷的過程中,如果客戶不斷地出‘狀況’,要怎麼處理?”

這是個很實際,而且發生頻率滿高的問題,這裡不妨一談。

近年來,消費者主權意識抬頭,“有錢就是大爺”的強勢心態日益普遍,行銷者面對這種被扭曲的消費意識,有時不免大嘆生意難為!

在一片“不要讓你的權利睡著了”的聲音中,相對的,我們是不是應該反思“不要讓你的‘責任’睡著了”呢?

在買賣交易過程中,多少會產生瑕疵,所謂“一個巴掌拍不響”,買賣是雙方的事,不會一方全對,更不會一方全錯。但筆者就“碰”過一個全無交易誠信的客戶(賣方),其蠻橫無理,是我入行多年來所僅見的,特別提出來給讀者參考。

眾所周知,金額較大的買賣都會有合約,合約的基本精神是保障買賣雙方,也是約束雙方在大家都同意的遊戲規則下交易。話雖這麼說,但對“小人”來說,簽字是一回事,至於怎麼做,則又是另一回事。只要“老人家”不痛快,合約算那根蔥啊!

以房地產中介業而言,在推案之前,一定得有屋主的授權,才可進行銷售,如果沒有經過授權委託,即進行促銷活動,甚至“引誘”客戶到現場觀看、議價,即有構成詐欺的嫌疑。

反過來說,若客戶已經簽署委託銷售書,即不得任意更改合約內容,更不得解約。很多客戶(賣方)抱著一種心態:“我高興調高價錢,看你中介要怎麼辦?”

毫不考慮中介業該如何自處,如何對客戶(買方)交代?

例:這是個最近才發生的案子。

業主是位30多歲的陳姓女士,身居一家企管顧問公司副總經理一職。以其社會經歷與教育程度,理應相當瞭解合約精神。至少在委託授權期間,應有遵守諾言的基本誠信。誰知事實並非如此!

這位陳女士有戶位於內湖的房子,經友人介紹,簽定合約後授權中介公司銷售,委託總價為165萬。

中介公司受託後,立即展開廣告促銷。一週後,出現一位買主,出價150萬,雙方差價15萬,經中介出面斡旋,業主同意降價顯154萬,並經簽字認可。

經過中介一番“折衷”之後,買方終於同意加價至154萬成交,並預付萬訂金;中介立刻通知業主準備簽約,完成一切必要的交易手續。

不料賣方“臨陣倒戈”,以價格太低為由,拒絕“成交”,並揚言除非將價格調高至162萬元,否則“取消交易”。

這一下子,中介處於夾縫之中,成了照鏡子的豬八戒——裡外不是人。買方依約付了訂金,卻遲遲不能完成買賣契約,心裡的“不爽”,可想而知;賣方也抱怨賣價過低(雖然是自己簽字同意的價格),卻展開種種刁難手段。

事情逐漸陷入僵局,買方開始對中介公司施壓,要求儘快履行簽約手續,否則訂金雙倍賠償。中介無奈,只好對賣方發出存證信函,提醒對方,不要忘了自己的法律責任。誰知賣方不但不理會,反而開始“睡不好怪床”:先是挑合約的毛病,然後罵中介公司服務不佳,最後乾脆以付款條件來刁難,不但不留一點點交屋尾款,反而要求對方全部付現購買;這還不打緊,甚至要求買方代為清償貸款,以及支付償債過程中的所有費用。(一般房地產交易的慣例,賣方的貸款,賣方自行處理;買方貸款,買方自已找銀行融資。雙方如有困難,中介公司可代為協辦,但過程中的任何費用,自然由客戶自行負擔,與中介無關。)

由於賣方不斷地“技術犯規”,刁難買方,自然提高了交易過程中的不穩定性,時間一久,買方終於忍無可忍,開始“反彈”,除了指責賣方的蠻橫無理之外,並要求中介公司負起民責任,否則賠錢。

而中介的立場更是為難,買方的反彈並不意外,問題是“震央”來自賣方,並非中介所能控制。以中介的立場,有幾個考慮的重點:

一 委託書中已詳細載明買方之付款方式,同意配合買方50%以上貸款,而其中並無限制必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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