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部分(第3/4 頁)
買不買聽憑自願,比起明朝的一刀切來,應該是一個正視現實的進步。
實際上,當代的命價也不一樣。同樣死於交通事故,在現實操作中,賠農民的錢往往不及賠城裡人的一半。美國的價差也不小。“9·11”事件後,聯邦賠償基金確定的遇害者賠償辦法據說有很大差別:如果遇害者是家庭婦女,她的丈夫和兩個孩子能得到50萬美元的賠償。如果遇害者是華爾街經紀人,他的###和兩個孩子卻能得到430萬美元。這種差距招致許多受害者家屬的強烈抗議,美國政府被迫承諾修改賠償金髮放辦法。但是話又說回來,真要修改了,是壓低華爾街經紀人的命價呢,還是提高家庭婦女的命價?經紀人一年就可能賺三五十萬美元,納稅額也非常高,壓低了明顯虧待人家遺屬。把家庭婦女的賠償金提高到430萬美元,納稅人又會有意見:乾脆你把我這條命也拿走算了。
買命計算之一
最典型的買命,即以錢換命,發生在綁票和贖票的交易中。關於這套規矩及其術語,蔡少卿先生在《民國時期的土匪》中寫道:
如果土匪綁架到一名富家女子,就像抓到了一個大慈大悲的觀世音菩薩,這種行為就叫做“請觀音”。如果綁架到一個有錢的男人,就像逮到了一頭肥豬,稱之為“拉肥豬”。如果綁架到財主家的小孩,就叫“抱童子”。
贖票的價格和付款時間的限制,由匪首根據被綁戶的經濟狀況和具體要求評定,是有所不同的。在綁架未婚少女的案子上,如果這年輕婦女要求天黑之前回去,那就是一種特殊的“快票”,即當天付款當天贖回。如隔夜再贖,婆家就不要了。因此快票得款特別快,索價比較低。贖票除用現金外,鴉片、糧食、武器、馬匹等均可抵償。
土匪勒贖票價的高低,沒有統一的規定,主要根據被綁架者家庭的殷實狀況,同時也隨時間地點之不同而有所變化。據民國陸軍少將錢錫霖1918年報告:“山東土匪搶架勒贖,動輒數萬元,少亦數百元。”(陸軍部檔1011,2,269)這個報告基本上反映了當時的真實情況。
《時報》載,1917年,“濮縣鹽商姜振卿,因事赴聊,半途為匪架去,聲稱贖資六萬元。”(《時報》1917年9月14日)
同年,山東土匪毛思忠攻陷曹縣,架走紳民楊希儒等3家6人,各家屬邀公民李翔臣為代表,赴毛思忠處求情。毛思忠雲:“汝來義氣可欽,看汝之面,減去一萬元。回籍後速備軍費二萬元送來,即放六人去也。”(《時報》1917年9月11日)
山東土匪的綁架勒贖,後來發展為四處搶掠,逢人即綁時,票價就降為“三百元、百餘元、十元即可,甚至無錢可繳者用雞子一百個亦可贖票”。(《時報》1923年9月1日)
河南土匪綁票勒贖的情況,與山東土匪相似,“從前只拉富戶,今則不論貧富,逢人便拉”(同上)。洛陽地方的土匪竟揚言:“貧富都要,不值一雙鞋,亦值一盒紙菸。”(《時報》1927年7月31日)
1927年,洛陽城曾多次發生土匪綁架小商菜販、城市貧民的案件。某日,“城中郭某,使子出城,負糧一斗,歸至關鹽店地方,遇匪四人,欲架子去。郭子言:我家貧,架去亦不值錢。若要肩上麥,可以相贈。匪不聽,必強之去。時方午,郭子呼救,匪情急,乃亂刀將郭子砍死。”(同上)
綁票術語,除了上述之外,還有吊羊、接財神、請豬頭、養鵝生蛋、肉票、架票、綁票、新票、彩票(富人)、當票(窮人)、土票(農民)、花票(女人)、水頭(票價)、壓水(說票者)、叫票(講票價)、領票(贖回肉票)、看票(看守人質)、票房(拘留肉票之處)、票房頭(管票房的頭目)、葉子(肉票)、葉子官(看管肉票的頭目)、濾葉子(審問拷打肉票)、撕票(殺人質)等。
我們詳細分析一下這種交易。
首先,所謂買命,譬如買兒童人質的命,意味著兒童的性命在土匪手裡,兒童自己掌握不了自己的命運。土匪掌握了人質的性命,卻不在乎人質的生死,只關心錢。人質的親屬關心孩子的生死,不那麼在乎錢。即使不算親情只算錢,養育兒童的花費,兒童未來對家庭的貢獻,也是一筆可觀的大數。而對土匪來說,這個數字無非是綁架、看守和餵養人質的那些花費,感情更是扯不上。對同一條性命的估價如此不同,這就是交易的基礎。
其次,票價差異巨大,因為肉票的價值確實不同——贖命者的支付意願和支付能力不同。這一點無須解釋。不過這個道理隱含著一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