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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頗為重要的是,在各方的調適與持續需求巨大的情況下,運用雙邊治理結構(私人安排)來履行非標準契約的做法。
本文主要是進一步闡述私人安排,主要觀點如下:
1�抵押品。現行觀點認為,在現代締約過程中抵押品是一個奇異但幾乎沒有實踐意義的概念。但是事實上,現實經濟活動中用抵押品支援交換的行為屢見不鮮而且還很重要。設立或者引進抵押品只是情況的一部分,在交換中還需要考慮侵佔風險和預期適應不良的狀況。此時複雜的治理結構應運而生,互惠的交易就是其中的一種。
2�資產專用性。交易雙方對於各自特有的資產支援程度將會極大地影響經濟活動的組織。本章再次強調了下述主張:(1)如果要實現經濟組織的效率目標,就必須區別各種治理結構並與交易的各種基本屬性相匹配;(2)將資產專用性的範圍擴充套件到各種專項資產;(3)在相同條件下,如果一方提供抵押以支援供應商的專用性資產投資而另一方不提供抵押,那麼供應商將會給前者更佳的優惠條件。
3�微觀分析。本文在研究談論各種交換關係時以交易作為分析單位。評估交易並且主要以節約交易成本的方式把交易與治理結構相匹配,這樣做需要了解有關經濟活動與組織,與傳統的經濟學相比,更具有微觀分析的性質。實證研究必將體現這一點。對契約進行微觀分析的例子中包括我自己的論著(1976),Thomas Palay (1981);Goldberg和Erickson(1982);以及Scott Masten(1982)。價格和數量具有相關性,但是使價格與成本匹配的契約,影響調適的方式以及所提供的保障措施,都不僅僅是相關的,有時還具有決定意義。
4�整體締約。並非所有的交易都有違約風險,也不可能給一切有違約風險的交易提供保障措施。然而,對交易雙方來說困擾契約的潛在風險從一開始就很明顯,對契約和締約制度的研究是追本溯源的做法。這對於評估囚徒困境的重要性和理解司法管理產生了種種衍生後果。
a� 囚徒困境。儘管合作有收益,但是人們普遍認為,囚徒困境的殘酷邏輯使合作大打折扣。顯然如果能夠恰當地改變各種收益,那麼人們能夠防止違約行為。但這一戰略是不可行的或不被採用的,所以囚徒困境會繼續存在,否則就會訴諸於“外生的、行動者所遵守的合作行為規範”(Albert Hirschman,1982年,p�1470)。我認為,我們更應該關注構建更優的事前激勵結構的可行性。這種策略不受關注的首要原因在於,對契約制度的研究在整個研究中佔有很低的地位。因此由於缺乏關注,很多研究未能發現非標準締約行為中各種微妙激勵屬性。於是就誇大了囚徒困境對於交易研究的實際意義。
可信的承諾:用抵押品支援交易(18)
b�公正。認為抵押是按有利條件供應產品的觀念,有著任意行使權力的表象:強勢一方要求弱勢一方提供抵押品,而弱者因為別無選擇所以只能接受。事實上,對各種備擇契約方案的比較制度評估表明,常需要透過抵押品來滿足效率目的。而實現這一結果正是交易雙方的共同利益所在。這不僅能夠促使生產方對最有效的技術進行投資,同時當實現的需求價格大於邊際成本時就能促使買方提貨。我們有必要對契約進行整體考察,要特別注意這些契約的治理特徵。不應該僅僅考察雙方在契約執行階段的關係而不考察事前討價還價關係的公正或競爭原則,這是不完整或不可取的。Robert Nozick對於公正的看法是恰當的:“分配是否公平取決於它是如何進行的。相比之下,公正的現時平分原則認為分配的公正取決於物品是如何分配的(誰擁有什麼)。”(1975,p�153)他提到的達成公正的現時平分方法忽視了事前的討價還價,僅僅根據結果來評價公正與否。由於意識到公正是這樣實現的,初始討價還價達成的條款就會不同於交易各方在得到以下保證時達成的條款:在評價契約關係的優點時,將會考慮完全契約。但若採取廣泛的討價還價方法仍然面臨兩個難題:資源的最初分配以及各方評價複雜契約的能力。這些問題的相對重要性隨著環境變化而變化。締約雙方不應該希望既獲得低價格,又不必提供抵押品,魚與熊掌不可兼得。
參考文獻:
Arrow; Kenneth J�; “Control in Large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Science; S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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