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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隨金融市場行情而定,常常不需要客戶的抵押和擔保。
(4)低息、無息貸款。
這是公營的抵押銀行和儲蓄銀行向低收入者、殘疾人、多子女家庭以及修建社會公益住宅的非營利企業提供的貸款。20世紀70年代後,隨著德國經濟的發展,無息貸款逐步被低息貸款所取代。能獲得利率為1%、償還期達35—40年的優惠貸款者,也在不斷減少。
三、社會福利基金融資為主的新加坡模式
新加坡房地產金融是以公積金和住房抵押相結合為特點的,尤其是它的公積金制度為經濟發展相對落後、資金不足的國家提供了一條十分成功的、可資借鑑的經驗。
1。 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新加坡公積金制度建立於1955年,那時新加坡還是英國的殖民地,急需解決眾多失業人口和喪失工作能力居民的社會保障問題。1951年5月,由兩名立法議員倡議的公積金法案正式提呈議會討論;1953年10月,殖民政府特選委員會對公積金的性質、用途、繳納率及管理等問題提出了具體意見,並提交議會。同年,議會透過了公積金法令。1955年,負責管理公積金的中央公積金局正式成立。至此,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正式建立並開始實施。
公積金制度實施後,政府透過多種途徑進行宣傳,增強公民對新制度的認識,並理順了各方面的關係,為其進一步發展打下了基礎。特別是1965年新加坡獨立以後,政府在公積金的範圍、用途和內容等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1968年9月1日,動用公積金存款購買政府建造的公共住房的“公共住房計劃”開始實施,標誌著新加坡公積金使用範圍放寬的開始。此後,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僱員收入水平的提高,公積金的使用範圍進一步擴大,使最初只是用於僱員養老保險的公積金制度發展成為一個涉及養老、醫療、教育、住房、增值等方面的綜合社會保障體系。
2。 公積金制度的主要內容
按照中央公積金法令,所有受僱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性居民都是公積金會員。僱員和僱主必須按僱員工薪的一定比例繳納公積金,由僱主按月集中向公積金局繳納。其中一部分從僱員工資中扣除,另一部分由僱主負擔。公積金繳納率(公積金佔僱員月薪的比例)由中央公積金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每年公佈一次。
會員繳納的公積金按照規定分別存入普通、醫療和特別三個賬戶,普通賬戶佔存入款的80%,可用於購買住房和支付保險金;醫療賬戶用於支付會員及其家屬的住院治療費用;特別賬戶則限於會員退休後的養老金和應付意外事件的急需。
3。 新加坡房地產融資渠道的構成
(1)個人買房的融資渠道。
新加坡主要透過其獨具特色的公積金制度來解決個人買房融資問題。居民可以動用全部普通賬戶上的存款來購買建屋發展局的政府組屋。由於公積金積累進度不是與居民住房要求同比例增長的,這就需要銀行提供貸款。這時,居民一般先用公積金普通賬戶支付房價的20%,另外80%的房價可向銀行申請購房抵押貸款,貸款部分用每月繳納的公積金分20—25年償還。如果買房時公積金不夠房價的20%,差額部分還可以向建屋發展局申請貸款。這就形成了新加坡房地產融資獨特的特點——公積金與抵押貸款相結合的融資渠道。到目前為止,新加坡已有80%的家庭購買了房屋,其中有87%的家庭購買的是政府建造的組屋。
同時,對於家庭收入在800—4000新元的中等收入階層,購買公寓以及按市場價向私人購房的,可向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貸款。例如,新加坡的郵政儲蓄銀行負責兩項住房貸款:一是向中上層收入者貸款購買私人建築商興建的高階住房;另一項是受政府和法定機構的委託,設立公務員購房貸款,對政府公務員和法定機構僱員發放住房貸款。此貸款限額一般按申請人5年工資計算,最高可達房價的100%,最長年限為30年,貸款利率略低於商業銀行利率。
(2)房地產開發商的融資渠道。
新加坡房地產開發商可向銀行、金融公司和郵政儲蓄信貸機構貸款。其中,銀行貸款占房地產貸款市場的絕大部分。新加坡銀行對私人房地產開發商發放貸款的條件一般比較寬鬆。發放的建房貸款都以地皮和房產作為抵押,貸款期限一般根據房屋建設週期和銷售時間來確定,貸款利率實行市場化利率,並根據商家信譽、期限長短和額度大小不同而浮動。對那些信譽好、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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