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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非法拘禁用到了極致。(據2007年4月14日《羊城晚報》)
提起“雙規”,百姓都會肅然,貪者無不膽寒。的確,中國貪官的倒臺基本上都是從“雙規”開始的,其中就包括這個慣用“雙規”的紀委書記曾錦春。但誰能想到:“雙規”這個反腐的利劍竟然成了*的工具呢?
“雙規”,是指“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這項規定出自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作為一個黨內的監督條例,當然只對中國共產黨黨員有約束力。中紀委辦公廳也曾明確規定“‘雙規’的物件是黨員”。但曾錦春竟然連既非黨員也非幹部的私企老闆也“雙規”,實在有些“瘋狂”。
《條例》沒有對“雙規”的時間作具體的規定,但《憲法》規定:“黨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活動。”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受法律保護,非經法定程式,任何公民、法人或組織不得限制和剝奪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不然,即為“非法拘禁”。根據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就可立案。但曾錦春竟把一名私企老闆“雙規”了 49天!
“雙規”何以被濫用?曾錦春為何如此肆無忌憚?這既有曾錦春個人的原因,也有制度本身的原因。
首先,“雙規”缺少嚴格的程式。公安機關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足夠的證據,還需要經過檢察機關的審查批准,但紀委僅憑一封舉報信甚至領導的一句話就可以“雙規”。曾錦春就把這種隨意性發揮到了極致。
其次,“雙規”缺乏有力的監督。公、檢、法等司法機關之間是互相監督的關係,三者還都要接受人大的監督,此外,還有上訴、抗訴、申訴等司法救濟途徑。但紀委沒有任何體外的監督。如果被“雙規”了,就只能服從;即使是被“非法拘禁”,也沒有申辯的機會。曾錦春幾乎一手遮天,這也是主要原因。
再者,“雙規”沒有問責的機制。行政或司法機關辦案都有責任追究制度,受害者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紀委“雙規”無此一說,錯了就錯了,甚至沒有過錯之說。在以前的很多案件中,“雙規”數天甚至數月的事情屢見不鮮,但從來沒有人計較過。貪汙受賄與非法拘禁本是兩碼事,但如果不是因為貪汙受賄而倒臺,會有人追究曾錦春的非法拘禁嗎?其實早在3年前,就有媒體報道了曾錦春“雙規”私企老闆並質其有非法拘禁之嫌,但直到現在才被定性為“非法拘禁”。即使如此,在以後的公訴和審判中,也可能將他的非法拘禁罪“忽略不計”。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雙規”就像是一種絕對的權力。它似乎具有天然的正當性,既不需要監督,也不需要制約,既不需要事前預防,也不需要事後懲罰。在這樣的無拘無束之中,“雙規”演變成非法拘禁以致淪為*的工具,委實不值得奇怪。
曾錦春案是一個警示:“雙規”也需要“規範”了!
寫作心得
經常有人問:什麼樣的評論才是好評論?如何才能寫出好的評論?這些問題都比較大,不是三言兩語所能回答。但有一點是最重要的,那就是“思想”或者說“觀點”——如果觀點不新穎、沒有一定的思想性,即使文筆再優美、構思再精巧,也不能說是好的評論;相反,如果能言人所未言、發人所未發,即使文采比較差、手法很笨拙,也比那些文辭華麗但人云亦云的文章有價值。
新觀點往往源於新角度。因此,評論員必須具有比較獨特的視角和比較先進的理念,同時要敢於並善於獨立思考。
在時評界,我可能是唯一質疑過“雙規”的人。這既需要一定的勇氣,也需要相應的知識及技巧。這篇文章之所以能透過各大網站編輯的稽核並推薦甚至在尺度更為嚴格的報刊上發表,可能有著三個方面的因素:一、遇到了一個非常典型的新聞由頭。曾錦城案讓很多人認識到“雙規”確實存在值得規範的地方。二、以法論事。既然“依法治國”,那麼從法律的角度討論問題當然是無可非議的。三,心平氣和。只有有理有據的探討,沒有訴諸情緒的指責,這樣理性的態度,比較容易讓人接受。此外,“規範”的說法也比較婉轉。
新浪網友“浩智”在文後評論說:“這篇文章,道出了一個公案,紀委的權力又由誰來監督的問題,寫得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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