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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給當地居民的最初利益將取決於環境,並必須與進入這一地區的中共
軍政人員的後勤需求相協調。彭德懷這樣描述:
根據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原則,給養自籌。建設了根據地,有了政權區,可徵收救國公糧;
沒有建設根據地政權以前,即捐、借、指派、沒收漢奸財物,不靠國民黨發餉、發給養。③
雖然減租減息是既定政策,但在對較先進根據地的鞏固地區已樹立控制權
前,沒有一項能系統地實行。減租被說成是實現孫逸仙的二五減租的諾言(從
平均 50%的地租-收穫比降至 37.5%),作為“耕者有其田”方案的一部分,
這一部分是國民黨思想體系的法定的但被忽視的成分。這使包括地主在內的
國民黨支持者很難對中共正在做的事情提出批評。從外界看來,中共的地租
政策相當溫和。然而土地關係的複雜性與多樣性使黨能隨當地形勢和幹部情
緒的需要而行動,或剋制或嚴厲。地主的阻撓被指責為破壞抗戰事業以及實
① 引自阿瑟?L。斯廷庫姆:《社會史的理論方法》,第 34 頁。還特別提到托洛茨基:“事實上,僅僅存在
窮困不足以引起暴動;如果是暴動,群眾總是在造反。歷史確實表明,社會制度的崩潰將使窮困成為不可
容忍,而新條件和新思想將開啟革命出路的前景,這是必然的。那時,在完成群眾所構想的偉大目標的事
業中,群眾將表明能夠忍受兩三倍的窮困。”同上書,第 33—34 頁。托洛茨基認為自發的暴動是一種沒有
希望的“民眾反抗”。
① 彭真:《中共晉察冀邊區之各種政策》,第 4 頁。
② 陳永發:《革命的形成》,第 175 頁。這些關係所提出的爭論不限於租、息、稅。這裡也有其他因素(如
水權、勞務、“常例”、領主權等)。
③ 《彭德懷自述》,第 227 頁。
際上與敵人勾結。①這可能導致嚴厲的懲罰,甚至沒收財產。總之,地主的選
擇受到限制:“地主在鄉村的土地不可能帶進城市。”彭真繼續寫道:
總之,晉察冀邊區地主是在基本群眾已經起來,民主政治已經確立,封建專政已被打破之後,
才開明起來的。事實證明,不經過農民對地主的必要的鬥爭,地主階級的開明是不可能的,地主
與農民關係的調整也是不可能的。②
減息是難以貫徹的,如果這涉及取消本金或陳債的自然增長的利息,那末減
息也可能比看上去更激烈。這些損失加上新貸款的低利率常使潛在的借主把
他們的錢束之高閣。農村信貸的收縮引起了苦難,因為許多貧苦農民需要貸
款活命,特別在華北和華中北部的春荒季節,那時頭年的存谷已所剩無幾,
而越冬作物要到五、六月才有收成,還有幾個星期要等。而且,並非所有的
借主都是富商或地主。貧農和中農或許有點現金,但由於數額太小,不足以
投資於土地或商業,他們把這點錢借出去以謀取額外收入。缺乏勞力的家庭
——寡婦或無兒女的夫婦——可能賣掉他們無力耕種的土地,換成錢出借。
因此,只有根據地政府自身有充分的財力,使得按規定利率的信用貸款可以
借到時,減息才能成功。
稅收也只能緩慢地改變。不像陝甘寧邊區,敵後根據地得不到外來的補
助,如彭德懷指出的那樣,必須依靠自身的努力。在戰爭的頭兩年,即使晉
察冀也只能在稅收制度上進行有節制的結構調整,方法是廢除許多雜稅和附
加稅,但不是全部——在中國大部分地區,它們在 20 世紀頭幾十年間已經激
增,多於和超過基本土地稅——並對與敵佔區的貿易徵收關稅。其他改革目
的在於更有效地徵收土地稅,方法是登記“黑田”(以前未徵稅的土地,因
為它們不在土地冊上),並制止貪汙,使徵到的稅款真正進入國庫。剩下的
赤字由內部公債和其他特別措施彌補。
在 1939 年,行政控制已經進展到足以允許較為正規化的稅收制度,即“合
理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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