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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財物確定、結算。從剝削者那裡收繳收入,再以各種變得更為直接的
和平均主義的方式重新分配。這種做法不僅鼓勵農民回憶過去所受的各種傷
害,讓他們從多種剝削形式中受到教育;而且還靠推動農民對村裡有權勢者
公開地、直接地陳述他們賠償損失的要求,把他們直接拉進這一斗爭中去。
這種對窮人的實際的經濟吸引力,因而便帶有與之互補的破壞性力量。它們
共同體現了中共土地政策的全部政治意義。它不僅要摧毀主要“鬥爭物件”,
即地主和富農在經濟上所佔的優勢,而且要摧毀支援他們和他們所支援的政
權組織。這就使得共產黨人有可能以一個忠實於他們並得到鬥爭中調動起來
的農民強大勢力支援的組織去取代以前的組織。
與這種鬥爭方法緊密相關,並就破壞性潛力和為今後樹立先例來說都具
有同等重要意義的,是貫徹黨的土地政策的群眾運動方法。其指導原則,就
是經常被引用的毛澤東 1927 年發表的《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尤其是“矯
枉必須過正,不過正不能矯枉”的思想,運用這一原則,毛澤東在 1945 年
11 月寫道,減租必須是群眾鬥爭的結果,而不是政府的恩賜;鬥爭中發生“過
火現象”是難免的。但是“只要真正是廣大群眾的自覺鬥爭,可以在過火現
象發生後,再去改正”。①的確,這種過火現象不僅無害,而且對於削弱“封
建主義勢力”有積極的意義。中共主持的山東省政府的主席黎玉,在其工作
環境中,以“群眾運動規律”的說法,完全肯定這一過火思想或左派觀點。
在運動的最初階段,過火現象可能是危險的,因為群眾還沒有被充分發動起
來去對付敵人。只有在組織已基本建立,幹部得到培訓,積極分子已被發現
和農民受到鼓動之後,才能開始進入運動的第二階段,也就是鬥爭的階段。
① 毛澤東:《減租和生產是保衛解放區的兩件大事》,《毛澤東選集》第 4 卷,第 1170 頁。
在這一階段,左派觀點和過火現象是難免的。幹部應“幫助群眾鬥爭地主,
砸爛地主階級在農村的反動統治,建立群眾的優勢力量”。必須反覆地擊退
地主的反攻,直到他們明白除了順從外別無選擇。這導致第三階段,此時團
結就成為指導原則。黎玉解釋說,對於領導幹部而言,最大的錯誤既不在於
過左,也不在於過右;而在於在發展群眾運動的條件下錯誤判斷一個階段已
經完成而下一個階段將要開始的時刻。①黨不僅已經發現了喚醒農民的問題,
而且也發現瞭如何利用農民自發暴力的破壞力問題,這種暴力的強弱是當地
苦難的反映,很少有持久的效果。
然而,只有當某些軍事和政治的先決條件在整個地區落實之後,土地政
策以及它所導致的階級衝突,才有可能成為一個村莊的“一切工作之本”。
對日戰爭期間所認定的成功地貫徹減租政策的基本先決條件,是有能力對付
軍事和政治的敵人,保護這一政策。抗日戰爭動員了人力,而當 1943 年日本
的力量開始削弱時,中共在整個華北地區提供了創造這些先決條件的必不可
少的領導。這種如此大規模的政治和軍事保障,是中國共產主義運動在 40
年代以前從未取得過的條件,它是直接由共產黨人開創抗日運動的成功努力
形成的。
1945 年以後,黨的土地政策因而能夠成為中共與華北“基本群眾”的關
系的關鍵,這一政策就建立在直接符合窮人和無地者心願的基礎之上。除了
透過分配“鬥爭果實”而提供的物質刺激外,共產黨人還能就所有農民顯然
理解為他們最直接的苦難的問題——專斷地利用政治權力和在村社的社會地
位——提出解決辦法。中共在利用這些問題——連同所有其他與土地所有權
和使用權、無酬勞動、負債等相關的問題——的過程中,找到了一種方案,
可以利用它把發動來抵抗日本的軍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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