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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駁斥了不少地主們的請願書中的陳述。然而,地主們的反訴並非全然毫
無根據。相當多的並不完全理解新法律條款的佃戶,和另一些只是為了充分
運用有利的政治形勢的人,採取了完全不交租的做法。有些地主受到威脅、
劫掠或毆打,少數被殺死。但是,這些行為,一般似乎是針對那些拒絕實行
減租,或把土地收回自種或轉租給比較順從的佃戶(這是一種只有在佃戶嚴
重違約的情況下,才為當地習俗認可的行為)的地主。確實,許多地主的阻
撓策略導致了有關實施新的租約的命令:舊租約被宣佈無效,只有遵守二五
減租的租約才是有效的。關於計量單位“太小”的抱怨,同佃戶或行政方面
的關於地主使用的計量單位“太大”的抱怨一樣多。正是為了防止欺詐行為,
調解委員會被迫推行他們自己的計量單位。他們也以類似的方式禁止佃戶在
以實物交租時,為增加重量而把穀子弄溼。
從減租引起摩擦和糾紛的恢復,我們可以得到兩點啟示。第一,特權階
級的抵制證明是成功的。罷稅的威脅促使省政府放棄了土地改革計劃,因為
省政府需要地主的金錢和合作,以便推行其他計劃。從浙江的地租改革所引
起的騷動中得到的第二點啟示是,這種騷動是長期積累的失望的發洩。佃戶
們並沒有主動對地主的契約提出疑問,但是,一旦當局採取一項新的措施,
它就成為騷動的催化劑。
浙江佃戶與地主之間糾紛的大部分原因,也很自然地能在這個國家的其
他地方發現。最為頻繁發生的衝突與地租的數額或地租的押金有關;歉收時,
地主不是增加地租(例如,因為地主自己的賦稅增加了),就是拒絕降低地
租(或者是拒絕降低到佃戶所要求的數額)。然而,還有許多關於利益上的
牴觸,很難將其羅列:農民被抽佃,有關收成的核算或所用計量單位引起爭
執,催甲過份苛刻或粗暴,等等。有時,佃戶指責非在鄉地主的代理人,除
為地主索取一大筆押金外,還為他們自己索取“小押金”。佃戶們還指責代
理人當土地未被租用時,因介紹承佃而索取佣金或賄賂。至於地主方面,他
們的抱怨首先涉及拖延交租或拒絕交租(實際上往往是無力交租),但是,
有時也涉及偷水或盜伐竹林。①
許多爭執是由第三方引起的:天。絕大多數減租請求是在荒年提出的。
一次關於上海腹地的調查列舉了 220 起與地租有關的事件的起因。除 15 起是
拒絕在荒年減租外,有 39 起事件是因天氣反常引起的(洪澇 24 起;風災造
成的破壞 8 起;乾旱 7 起),23 起是因蝗災引起的。②這裡,我們要強調兩
① 蕭信誼(音):《從 1927 到 1945 年的四川農村經濟和社會》(高階研究實驗學 校,博士學位論文,1972
年),第 96—97 頁。
② 蔡樹邦:《近十年來中國佃農風潮的研究》,第 36 頁。
點:(1)“偶然的”(即使是週期性的)因素在激發與地租有關的事件中所
起的作用;(2)在這些對個別地點的爭執糾紛中普遍的突出問題。交租的原
則幾乎從未產生過問題。
在 20 年代和 30 年代,這些衝突確實似乎稍稍頻繁和強烈一些。上面提
到的調查,在 1922—1931 年這 10 年間,從上海的兩家報紙(《申報》和《新
聞報》)上,總共記錄下 197 起與地租有關的事件。③在前 3 年(1922—1924
年),所記錄的事件次數每年是 9—11 起。在第二個 3 年,即動盪不安的 1925
—1927 年,每年的次數在 17—19 起之間徘徊。從 1928 年起,每年的次數從
未低於 20 起。因而,騷動似乎稍有加劇。此外,暴力行為(如侵入地主的住
宅和宰殺、分食地主的豬)和風潮及騷亂的比例都有上升的趨勢:從前 5 年
(19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