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部分(第1/4 頁)
表。
① 參看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三輯,1927—1937》,抗稅抗租 26 起 (第 3 輯,第 1021—1023
頁),與鹽稅有關或鹽工造成的風潮 24 起(同上,第 1023—1025 頁),與水和水利工程有關的糾紛 21
起(同上,1026—1028 頁), 與土地有關的糾紛 6 起(同上,第 1026 頁)以及搶劫 27 起(同上,第 1031—
1032 頁)。又參看全在 1934 年發生的與鹽有關的風潮 43 起(《中華日報》, 1935 年 4 月 4 日),以及
同年發生的分屬其他六類的事件一百餘起(《中華日 報》,1935 年 2 月 27 日;3 月 6、13、20、27 日;4
月 18 和 25 日)。這些表 的另一缺點是,儘管它們所含資訊稀少,卻有時提醒人們是否應當懷疑甚至 拒
絕某一特定事件或風潮的分類。
② 例如,1932 年 5 月 11 日至 6 月 10 日江蘇無錫縣搶劫 25 起;兩週內(1934 年 7 月 25 日至 8 月 8 日)
浙江東北部嘉興縣王店鎮一地搶劫 40 餘起。分別見馮 和法編:《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第 1 卷,第 423
頁;美國國務院檔案 893。00B/ 1070,附件 5;又僅在 1932 年夏陝西省田賦風潮 70 起(《中國農村經濟資 料》,
第 2 卷,第 413 頁);牽涉佃農的事件 197 起,大多是 1923—1932 年間 在江蘇和浙江發生的,也就是說
在跨南京 10 年和以前 10 年時期,見蔡樹邦: 近十年來中國佃農風潮的研究》,《東方雜誌》,第 30 卷
第 10 期(1933 年 5 月 16 日),第 26—38 頁。也應注意搶劫和其他重要性小的事件,因為資料只 提到搶
劫和小事件在某時某地(如 1932 年 5 月和 6 月在浙江和江蘇的蠶繭 產區)“很多”乃至“幾乎每日發生”,
幾乎無法估計其次數(《中國近代農 業史資料》,第 3 輯,第 1030 頁)。上面提到的王店的 40 起搶劫和
件,卻可能與同一事情有關。1936 年上半年,在蘇州專區(江蘇)記載下來
的 20 個抗稅案例中,大部分就是這種情況。是不是每一案例都應單獨對待?
①再者,在哪一點上(持續時間、涉及人數、暴力程度),農民的憤怒表示能
被視作一起風潮?而且,一起風潮在什麼時候就成了一場起義?換言之,我
們必須認識到所記載事件的重要性是不一致的。
由於這些原因,在任何事件中,任何統計評價的可信性都可能為資料所
提供資訊的無法比較的性質所損害,而一種統計評價若把不能進行比較的事
情(種類、持續時間或重要性迥異的騷動)放在一起進行比較,恰恰足以證
明這種統計評價是完全沒有任何意義的。
關於方法論的最後一點是,我們所瞭解的農村騷動的樣本,對那類持續
時間較長的騷動的頻率並非很有代表性,也完全不能代表其空間分佈。例如,
我們是否應當把從 20 年代到 30 年代記載下來的抗稅風潮次數的增加歸因於
土地稅的增加,同時農作物的價格下跌(從而納稅人的收入也降低了)?或
者我們是否更應當把抗稅風潮次數的增加歸因於目擊者(新聞記者及其他知
識分子)對農民處境更加關心?(可能兩者兼而有之,但比例如何?)當許
多目擊者在上海的報紙上寫文章時,我們所知道的佔壓倒多數的事件也發生
在江南(江蘇南部)和浙江北部。②內地,特別是西部的省份,很少有報道;
而在這些省份,專區和縣遠離省會,情況更是如此了。
楊慶堃曾進行一次統計分析,不是對民國時期,而是對 19 世紀(1796
—1911 年)。①對那一相對長的時期,他的研究範圍非常廣泛(不僅包括農
村的騷動,也包括數量更多的城鎮風潮和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