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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額,自
行削減了佃戶申報的損失總數。引起佃農不滿的另一個原因與用實物摺合現
金交租有關:恰在地租被固定前,蘇州一擔稻穀的價格從 8 元跌至 7.5 元,
結果佃戶們被迫多交 1/16 的稻穀,而表面上地租並未改變。引起佃戶們憤怒
的第三個原因是度量衡的改變(一老擔如今等於 1.6 新擔),這引起佃戶們
誤解,他們誤認為增加了地租。
風潮始於 1935 年 11 月,當時在歉收最為嚴重的一些村和區,官員們開
始試圖收租和逮捕欠租的佃戶。在要求減租的請願失敗後,數千名農民要求
釋放被捕的佃戶,包圍並搗毀了當地的警察所(警察開槍打傷了幾名示威
者),還焚燒催甲的住宅。在 1936 年的頭幾個月中,衝突和糾紛(持續的時
間都沒有超過 2 天)再次在吳縣(蘇州的縣)①的幾個區發生。其中最為嚴重
的一次發生在 4 月底,在官員們試圖沒收種子來抵地租幾天之後。這些造成
雙方都有死亡的事件的結果是,縣長試圖恢復平靜,宣佈延遲交租並作了有
限的讓步:在最嚴重的歉收地區減租 20%,取消對未及時交租的佃戶的罰款
等。但是,農民同警察的衝突,仍持續至 5 月和 6 月。②
蘇州這些風潮的第一個特徵是缺乏準備。反抗者似乎沒有戰略,反抗形
① 關於蘇州的催甲,見村松祐次:《清末民初江南地主所有制引證研究》,《東方 及非洲研究學院學報》,
第 29 卷第 3 期(1966 年 10 月),第 569、587—589 頁; 和弗蘭克?A。洛耶夫斯基:《蘇州租棧:晚清
的佃租管理》,《清史問題》,第 4 卷第 3 期(1980 年 6 月),第 44—45 頁。但是特別提一下,受到蘇
州農民 責難的催甲勒索事件在南京 10 年時期比在清末更時常發生;而且,村松祐次 及後來洛耶夫斯基所
研究的催甲是地主租棧的僱員,在南京 10 年時期不一定 是這種情況。
① 按民國政區建制,蘇州府已廢,不應夾註“蘇州的縣”——譯者。
② 見洪瑞堅:《蘇州抗租風潮的前因後果》,《地政月刊》,第 4 卷第 10 期(1936 年 10 月),第 1547—1562
頁;《蘇州的農潮》,《中國農村》,第 2 卷第 6 期(1936 年 6 月),第 6 — 8 頁;《晨報》,1935 年 12
月 29 日,引自《中國近代農業史資 料》,第 3 輯,第 1020 頁。關於 1934 年 10 月風潮,當時佃農放火
燒燬催甲所有 的房屋 40 多所,見吳大琨:《最近蘇州的農民鬧荒風潮》,《東方雜誌》,第 32 卷 第 2
期(1935 年 1 月 16 日),第 83—84 頁。
式(始終是抗議,請願和宣傳與暴力衝突交替進行)也沒有任何可識別的進
程。確實,我們在這裡所瞭解到的,只是一次次的爆發蔓延開去,並具有明
顯的季節性(在收租時節,然後是播種時節)。第二個特徵是,一次次爆發
的怒潮,是由特殊的原因甚至是偶然事件引起的:“災害”(歉收)或地主
拒絕無條件接受災情申報,當地的糧食價格下跌以及度量衡制改變。在租佃
的原則方面並無異議,只是反對突然改變現狀。第三個,也是最後一個特徵
是,在佃戶與地主之間的這次衝突中,正如我們將看到的抗稅風潮一樣,人
們攻擊了官員或其下屬和公共建築。村長或保甲長和當地的公安局,和催甲
一樣,是暴力行為最經常的目標——遠超過地主本身,而這些地主並不都是
非在鄉地主。佃戶們對士兵下鄉催租感到憤怒。軍隊的干預是地主們求助、
抱怨、有時是要挾(“如果我們收不到租子,我們就交不了稅”)的結果。
但是,剝削者與當局之間的勾結在佃戶中所激起的憤怒幾乎完全轉向了後
者。於是,抗租騷動——被認為是典型的社會性反抗——更多指向當局,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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