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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匪活動,以及為幫助政府
滿足軍費開支而籌款,更不用說與太平天國和捻軍起義有關的 1600 起事
件)。對於民國時期的史學家來說,把可與楊慶堃所分析的 6643 起事件和群
眾行動(也就是說每年平均 58 起)相比的每年的總數加以比較考慮,並非不
可能。然而,如果不確定的結論少一些,在某些情況下重複的結論少一些那
就好了。一方面是他的雄心勃勃的課題②謹慎而有爭議的結果,另一方面是他
的關於家庭、鄉村和宗教的名著的非常有價值的發現,這二者之間存在鮮明
的對比。③羅伊?霍夫海因茨所作的“生態學”研究的令人失望的結果,與這
位歷史學家用傳統方式研究④所提供的大量資訊儲存這兩者之間的對比,同樣
無錫的 25 起搶劫證實搶劫具有“幾乎每日發生”的性質;而後一資料只表示 1932 年 5 月 11 日至 6 月 10
日間在縣裡發生的少數劫案;大多數劫案在報紙上沒有報道,所以沒有記錄(《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第 1
卷,第 423 頁)。
① 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 3 輯,第 1021—1022 頁。關於蘇州抗 稅,見本書第 6 章第 1
節。
② 一位資料編集者很公正地提到,素有中國“天堂”美稱的江、浙兩省的劫案 記錄數只不過表明江蘇和浙
江的新聞界優於其他省的新聞界。(章有義編: 《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 3 輯,第 1032 頁)。
① 楊慶堃:《關於 19 世紀中國民眾活動的若干初步統計模式》,載魏菲德和卡羅 林?格蘭特編:《中華
帝國晚期的衝突與控制》,第 174—210 頁。
② “它企圖用計算機處理過的歷史資料作為一種探索手段來辨識民眾活動事件 的量值和構形……”,楊慶
堃:《關於 19 世紀中國民眾活動的若干初步統計模 式》,第 174 頁和注 1。
③ 楊慶堃:《共產主義革命中的中國家庭》;《一個共產主義過渡初期的中國村 莊》;《中國社會的宗教》。
④ 小羅伊?霍夫海因茨:《中國共產主義勝利的社會生態學:農村影響模式, 1923—1945 年》,載鮑大
可編:《中國共產黨的現行政治》,第 3—77 頁;《大 浪潮:中國共產主義農民運動,1922—1928 年》;
有說服力。當然,本章所用的定性方法本身也會有主觀主義之類的明顯弊端,
但這樣的方法至少不會顯示出一種名為用科學方法確定的,而實際有可能導
致錯誤的貌似真理的外表。
《農民運動和農村革命:在 農村的中國共產黨人,1923—1927 年》(哈佛大學,博士學位論文,1966 年)。
自發的抗租抗稅
佃農與地主之間的糾紛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記載的非共產黨的農民活動中,抗租是個受到重視
的範疇,因為它最能表現被剝削者反對剝削者的鬥爭。抗租有時被單獨提及,
有時領先於文獻根據更充分,但在社會性上卻較不純的抗稅範疇,在檔案館
和彙編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這一事實導向誇大佃農的反抗。在民國時期
這種反抗增多了,但仍限於少數,它引起的爭端和對抗,多於真正的風潮。
在真正的風潮中,值得注意的是 1935 年冬至 1936 年春騷擾蘇州附近鄉
村的那一次。那裡為數眾多的非在鄉地主——其中有些人甚至不知道他們的
土地位於何處——以及一些在鄉地主有委託催甲收租的習慣,由於催甲的腐
敗和勒索,他們為人們所痛恨。①然而,古老的催甲制度並不是引起暴亂的唯
一原因。它是由連續兩季歉收引發的。出於經濟上的考慮,地主們決定 1935
年不向派來評估災情的現場“災情視察員”報災,特別因為佃農們上一年曾
同那些上報災的人進行過鬥爭。縣政府曾因此要求所有的佃戶自行“申報災
情”,但地主們懷疑災情被誇大,於是他們以他們計算的容許的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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