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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閔鬥基:《清代封建論之近代變形》,見《中國近代史研究》,第 228—273 頁。 孔斐力:《民國統治
下的地方自治:控制、自治和動員問題》,載魏菲德和卡 羅林?格蘭特編:《中華帝國晚期的衝突與控制》,
第 272—276 頁。
① 孔斐力:《晚清關於政體的種種見解》,《遠東研究中心論文選》,第 4 集 (1979—1980 年),第 10—16
頁。
措施。這要透過在天津府屬各縣實行代議制去做到。新的警察局首先在天津
縣示範,進行居民普查,作為制定選民名單的基礎。天津縣議事會在 1907
年選舉產生,成為清政府建立名流代議機構的樣板;清政府認為,這種代議
機構在對待地方自治許可權範圍的問題上,應恪守基本保守的觀點。在採取這
一步驟走向以名流為基礎的立憲制度的同時,袁世凱開始把新式警察系統擴
展至直隸的其他地區,從而把地方治安系統牢固地置於官府的控制下,加強
了知縣的權力。②
義和團事件以後列強撤出,華北地區處於無政府狀態,袁世凱以名流為
基礎的民主制和官府控制結合起來的試驗,可看成是他對所接管的這一混亂
局面作出的反應。在日本人的影響下,較為嚴厲的政府控制,將會在地方名
流的合作下建立起來。
這種觀點也體現在清廷自己對地方行政的看法上,1908 年頒佈的法令授
權逐步設定地方諮議局作為全國立憲制度的基礎。朝廷認為地方自治只是傳
統的紳-官關係的延伸;在自治中,地方名流能夠做那些縣政府不能執行的工
作:主要是在教育、公共救濟和公共工程等固有士紳管理領域內。在官府密
切監督下,自治團體在地方政府中起純粹的補充作用。當然,這裡沒有我們
先前在維新派分子的著作中見到的動員民眾的熱切呼喚。①中國地方政府的改
革將在以後的 30 年中搖擺於這兩種概念之間:追求動員和追求控制。
議事會和“新政”
政府支援的憲政,儘管有種種侷限性,但對地方政治的衝擊還是巨大的。
一旦清廷本身開始承擔起有限的制度改革,建立合法的機構加以實施,地方
名流固有的積極精神便大規模地發揚出來,這正是國家機構壓倒之勢的威信
的標誌。庚子義和團運動帶來的羞辱震撼了全國,導致朝廷支援的措施出臺,
從而開創了地方名流參政的許多渠道。其中首要的是 1901—1905 年的教育改
革,首先是授權創立一套仿照日本的新式學校體制,採用西式課程。當 1905
年傳統的科舉考試製度廢除,新式學校成為社會流動的標準渠道的時候,隨
之而來的是名流大量參與新體制的管理。地方政府經費與人員的不足,使得
新式學校系統主要成為地方名流的事業。1906 年根據敕令在各縣設立“勸學
所”通常安排地方名流任董事,他們立即埋頭於全縣範圍的基金籌集和管理
工作。正如教育是為了地方的文人學士,官方新委辦的商業公所是為了商人
和廠主。和新的學校系統一樣,商業公所是一種非官方負責的系統,名流活
動家可藉以在公共事務中發揮作用。①
然而,採取市議事會和縣議事會形式的地方自治,是縣名流進入政界的
最重要的渠道。它的機構的聲望接近於官府,引人注目,而它介入政府事務
的能力,似乎就是對地方精英議程上的一些長期忌諱的問題發言。其中一個
① 地方誌中有很多資料談到地方名流進入縣教育系統的情況。例如,見《完縣新志》,1933 年版,第 3 卷,
第 8 — 9 頁,第 4 卷,第 37 頁以下。另見路康樂:《中國的共和革命:廣東個案,1895—1913 年》,特別
是第 4 章。關於直隸,見理查德?A。奧布:《晚清時的直隸書院及其他學堂:制度調查》,載柯文和石約
翰編:《19 世紀中國之改革》,第 231—240 頁。
①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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