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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橋中國史》,第 11 卷,第 563 頁,M。巴斯蒂…布律吉埃所著;及同書, 第 12 卷,第 721—825
頁,白吉爾所著。
主要的議題是採取控制公共財政的某種措施,因為公共財政被看作地方官吏
和幕僚過高收益之源,對社會並沒有什麼益處。自 19 世紀 90 年代末以來,
地方自治一直是維新派的戰鬥口號,現在已是清廷 1908 年明令宣佈的新憲政
綱領的正式組成部分。省諮議局代表選舉法頒佈後不久,清廷(在 1908 年 8
月 27 日)宣佈可以制訂設治的城和非設治的鎮鄉的自治章程。1909 年 1 月
18 日,北京頒佈了這些自治章程。②各級行政單位的自治也隨之登臺:1910
年 2 月 6 日,北京頒佈府、廳、州、縣的議事會章程。
建立議事會的過程首先是舉行選區(1909 年詔書規定的城和鄉)的選民
普查,並向民眾宣傳地方自治。這些工作委託給縣名流組成的新的自治事務
所和自治研究所。像公民權本身一樣,兩所管理人員限由有財產的或受過教
育的名流擔任。考慮到這是嶄新的事業,議事會的選舉和召開如此之快是非
常驚人的。例如,在比較先進的東部省份,地方議事會在 1911 年秋開會。無
論對選舉和議事會實質的理解多麼模糊,很顯然有一股參與地方政治的強大
動力。除上述行政單位建立議事會以外,縣議會的選舉也在 1913 年初舉行,
這就是說,縣選舉與縣城選舉是不同的。是由 20 人組成的每一議會,選舉出
參議會,由縣知事任議長。此舉看來為名流參與正式的地方政府工作奠定了
新的基礎,它標誌著與過去體制的根本決裂。①
不管地方士紳和商人多麼熱心自治,最初階段的進展速度看來很可能取
決於官方的態度。江蘇雖然以有積極參與和高度商業化的名流而聞名,但在
程序中由於南京兩江總督遲疑不決,而明顯地受到阻礙。
清廷“地方自治”綱領的理論基礎,仍然是保護官方特權。正如立憲籌
備局指出,名流管理的地方性活動的範圍,從未很清楚地與官方統治範圍劃
分開來。所以官方的軟弱必然導致名流的越權,反之則處於無休止的爭議之
中。明確劃分“地方人士管理地方事務”的範圍,有可能使地方名流的積極
參與和官方的壓制都不至過分。地方自治必須限於“官方政府”不能執行的
職能,即官方系統無力提供的公共服務方面。這純粹是為官僚制國家——它
把地方權力委託出去——認為合法的一種輔助職能。②教育、公共衛生、道路
維修、公共救濟,加上像電氣化和供水系統之類的“改善”,均屬“士紳”
傳統關切的範圍。如今這些職能由明確的授權劃定了範圍,並由選舉出來的
地方社群代表來管理;在朝廷看來,對於國家官僚體制的權力是一種安全和
有用的附屬物。很明顯,這種辦法保證公共服務職能得以執行而不冒官僚政
治受到太大的政治挑戰的危險。
實際上,地方議會和議事會的事務範圍與傳統的名流事務範圍相比,並
② 芬徹:《中國的民主》,第 104 頁。憲法起草局有關地方自治的工作紀要,刊 載《大清光緒新法令?憲
政》,第 2 卷,第 44—62 頁。又見孔斐力:《民國統 治下的地方自治》,(見注 8)。比較《劍橋中國
史》,第 11 卷,第 7 章,市吉宙三著。新志》,1933 年版,第 3 卷,第 8 — 9 頁,第 4 卷,第 37 頁以下。
另見路康樂:《中國的共和革命:廣東個案,1895—19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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