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部分(第1/4 頁)
年的發展,它們的職權也擴大了。上海市政工程局議董在 1905 年創立,部分
地是受公共租界工部局的成功的啟發。在官方直接贊助下,地方紳商受權選
舉董事管理城市服務,如道路、電燈和警務。議董具有城市政府職能的更明
① 伊懋可;《集鎮與水道:從 1480 年至 1910 年的上海縣》,載史堅雅:《中華帝 國晚期的城市》,第
441—473 頁。關於地方名流積極參與的興起,見本書第 1 章《清代權力機構的失衡》與《名流積極精神的
興起》兩節。
② 《嘉定縣續志》,卷 1,第 4 — 5 葉。
顯的標誌是,議董擁有徵稅和司法權能。①
由社會名流管理的新公共事業,其財政基礎必須是在土地正稅之外。清
政府已經盡其所能防止地方名流介入土地正稅系統,雖然到了 19 世紀,某些
土地附加稅已由士紳參與的機構徵收。然而,一般地說,這類附加稅是雜捐,
給地方名流提供了一條介入地方財政系統的合法渠道。和更有名的厘金一
樣,這類雜捐可以很容易地擴充套件為新稅源,官府很難監督。20 世紀第一個 10
年的“地方自治”活動,包括舉辦新式學校和警察,就是利用這類捐稅。它
們的徵收大多由地方名流管理,他們急切地不讓縣的辦稅人員插手這些新稅
源。
產生於這類地方活動的一項制度變化,是官方明確規定“地方”徵稅範
圍。在此以前,縣政府僅有正稅收入的合法“保留”部分,外加非正規的“例
定費”以補知縣和下屬官吏薪俸之不足。直到 1908 年才建立起地方計稅基
準,劃定縣裡名流可以用來作為地方政府新事業經費的稅款。在 1908 年的縣
治所在地、集鎮和村鎮的自治章程中,規定土地特別稅和附加稅為這類新單
位的合法稅收。
1909 年,在新組建的度支部的一套大型出版物中,對國家、省和地方財
政範圍有詳細的規定。②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地方士紳已經多麼深地捲入
徵集與動用地方稅款的工作。他們向地方商業與服務業徵收各種雜稅,並把
所收稅款用在新組建的縣警察部隊和新式學校。社會名流參與新教育制度特
別重要,新教育制度迫切需要新稅源。現代化的學校在數量上迅速地增加(例
如,在山東,從 1903 年的 140 所增至 1907 年的 3424 所),成為吸引社會名
流參與的新天地。地方取自商業的捐稅大多避開縣衙,“由士紳管理和不經
官吏之手”。①
地方名流的管理工作,伴隨有大量的理論著作的出現。關注地方政府曾
經是 19 世紀 60 年代“中興”的一個重要部分,當時中國面臨隨 19 世紀中期
叛亂而來的混亂與破壞。②省當局所作的努力,是採用加強傳統的控制和宣教
機構以鞏固地方稅務和秩序的基礎:整飭縣政,振興儒家教育,重建地方經
濟。與此同時,有的人在尋求新的途徑,認為只有找到一種新辦法控制社會
名流的能量,帝國體制才能存在下去。爭辯者(最有名的是馮桂芬)認為地
方名流多年來非正式的政治勢力不是帝國控制的合適基礎,需要進一步加強
縣級及其以下的行政管理。清代末期的幾十年,佔主流地位的思想認為,中
國政治體制的復興有賴於對地方政府所採取的新辦法。如何做到這一點呢?
問題是,是否要透過吸收社會名流到地方自治機構中來,從而達到把他們的
力量用於國家的目的,或者,一個向下延伸到村級的更官僚化的控制系統,
是否更適合中國的政治傳統。
① 伊懋可:《上海的行政,1905—1914 年》,載伊懋可和史堅雅編:《兩種社會之 間的中國城市》,第
240—250 頁。雪莉?S。加勒特:《商會與基督教青年 會》,載同書,第 218 頁。今堀誠二:《北平市民的
自治機構》,第 23—24 頁。